任何規則都是需要不斷完善的,可很多現實卻讓人難以理解,河南某地未滿14歲的孫宇和劉易殘忍殺害13歲的玩伴曾天光,讓人難以接受的是,這兩個殺人者只因年齡未滿十四周歲,羈押三十七天後被釋放。

那麼這件事是否可以傳遞出這樣的一個觀念:只要找到規則的漏洞,犯錯誤是不需要受懲罰的,而壞人被縱容,好人卻毫無辦法?

1、壞人太小,就可以被縱容長大嗎?

這讓我想起以前關於碰瓷等社會現象的一種思考:不是人老了會變壞,而是有些壞人變老了,那麼像這種事,兩個年齡稍小一些的壞人,肆無忌憚地將更小的無辜者殺害,只因年齡優勢,於是並未受到應有的懲罰,並可以平安長大,這是否公平呢?

是非自有公論,我相信很多人會說這樣並不公平,可現實中很多人犯了錯誤,就是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並未得到懲處,比如某豪車女車主在撞傷撞死人後依舊活着,比如這次兩個未成年有預謀地殺害玩伴後被釋放回家。

壞人太小,就可以不負責任,就可以被原諒,就可以被縱容長大嗎?在沒有得到嚴懲的情況下,這兩個“小壞人”長大後就會成爲好人嗎?

我並不這麼覺得,在我的認知裏,我更願意相信壞人就是壞人,若是壞人犯錯後沒能得到嚴懲,就會變得更加肆無忌憚,這一次利用了自己的年齡,當這兩個人長大了,有了更強的能力後,是否會利用其他規則漏洞對社會、對他人形成威脅呢?

我認爲很有可能,那麼這兩個壞人,長大後只能成爲對社會威脅更大的隱患。我並不是說人犯了錯就該直接一棍子打死,我只是覺得人犯了錯,就該得到應有的懲處,這樣惡行才能得到威懾和制止。

2、每個人,都該爲自己的錯誤買單。

這是最基本的道理,小時候犯了錯,老師也會懲罰我們,並不會因爲我們年齡小就輕易放過,因爲你犯了錯,只有受懲罰後,才能明白自己的錯誤,纔會懂得犯錯是需要付出代價的,對規則纔會有敬畏之心。

所以在很多嚴重問題上,不應該設置過於生硬的標準,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別人,就應該得到懲罰,即便這兩個人都還是未成年,也該有相應的懲罰纔對,而不是草草了事,羈押三十七天後釋放回家。

這不僅是給受害者一個交代,給受害者的家屬一個交代,也是告訴所有人,有些錯誤是不能犯的,尤其是讓犯錯誤的人知道,有些錯一旦犯了,那麼代價將會是你無法承受的。

很多人說,事已至此,該賠償就賠償,畢竟已經無法挽回了,那還是兩個孩子不是嗎?

既然已經無法挽回了,那就更沒有什麼原諒的必要了不是嗎?至於說賠償,人沒了,拿什麼賠?站在旁觀者的角度,這麼小的孩子就能做出如此殘忍的行爲,若是沒有嚴懲,以後豈不是會惹出更大的禍端嗎?別忘了,你也可能會成爲被害人。

3、懲惡揚善,不應該有任何猶豫。

尤其是對於一些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我不覺得讓這兩個未成年的父母在家中進行教育有什麼作用,也並不一定要用非常絕對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可至少不應該是釋放,這代價太小了。

懲惡揚善,這才應該是人們都認同的原則,很多問題也不應該輕視,只希望規則可以更加完善,讓善良不斷發展,讓惡性得到抑制,讓人們更加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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