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甘肅省委批准立案審查調查的蘭州市公安局原副廳級幹部黃大功嚴重違紀違法案,甘肅省紀委監委已審查調查終結。

經查,黃大功身爲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丟棄黨性原則,人生觀價值觀嚴重扭曲,心無戒懼,行無所止,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違紀問題與違法問題並存,涉嫌職務犯罪。政治品行低劣,善於僞裝,臺上講廉潔守規矩,臺下踩紅線搞腐敗,當面一套背後一套,對人一套對己一套,是典型的“兩面人”;轉移隱匿財產,蓄意僞造證據,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調查;搞封建迷信活動,保“靠山”不倒,祈自己平安;爲求職位晉升,擠身政治“小圈子”,搞人身依附,爬山頭、搭天線,撈取政治資本;置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於不顧,多次出入私人會所,接受高檔宴請,喫“一桌餐”;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熱衷跑官要官,利用職務影響,爲他人工作安排和崗位調整提供幫助,收受錢款,嚴重破壞選人用人制度;以權謀私,收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購物卡,爲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濫用執法權,辦“金錢”案,違規出具證明材料,爲黑惡集團首要分子重罪輕判“鋪路架橋”,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耍特權、逞威風。貪婪成性,大搞權錢交易,收受鉅額賄賂;道德敗壞,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家風不正,對親屬失管失教;藐視黨紀國法,執法犯法,拒絕組織挽救,被立案調查後,仍收受賄賂。其行爲嚴重違犯黨的紀律、踐踏國家法律,嚴重抹黑公安英模形象,嚴重污染任職單位政治生態。

黃大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行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頂風違紀違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大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政事兒”注意到,通報指出,黃大功被立案調查後,仍收受賄賂。

據官方簡歷,黃大功生於1961年5月,長期在蘭州市公安系統工作,歷任蘭州市公安局緝私大隊二隊副隊長、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政委、蘭州市公安局安寧分局局長等職。

2005年,黃大功任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並於2009年任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3年出任蘭州市公安局政委,明確爲副廳級。

2016年10月,黃大功任蘭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政委,一個月後職務再次改爲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至2018年5月卸任。2020年12月落馬。

據媒體報道,黃大功曾多次獲得表彰,還曾表態“讓任長霞精神永遠鞭策自己”。而此次通報指出,黃大功政治品行低劣,善於僞裝,臺上講廉潔守規矩,臺下踩紅線搞腐敗,當面一套背後一套,對人一套對己一套,是典型的“兩面人”。其行爲嚴重違犯黨的紀律、踐踏國家法律,嚴重抹黑公安英模形象,嚴重污染任職單位政治生態。

黃大功簡歷

黃大功,男,漢族,1961年5月出生,甘肅民勤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9年10月參加工作,1989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政協蘭州市第十四屆常務委員會委員。

1979.10-1980.12在蘭州市紅古區商業局工作(1980年3月轉幹)

1980.12-1987.08蘭州市公安局紅古分局窯街派出所民警(其間:1985.03-1987.08蘭州市委黨校黨政理論專業學習)

1987.08-1991.10蘭州市公安局紅古分局刑偵隊一分隊隊長

1991.10-1996.08蘭州市公安局緝私大隊二隊副隊長

1996.08-2000.12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政委(其間:1996.08-1998.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學習)

2000.12-2005.05蘭州市公安局安寧分局局長(其間:1998.08-2001.06省委黨校研究生班馬列主義哲學專業學習)

2005.05-2009.08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9.08-2013.07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3.07-2016.10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副廳級)

2016.10-2016.11蘭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政委

2016.11-2018.05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2018.05-蘭州市公安局副廳級幹部

2020年12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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