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攜款逃亡9年終落網!財通證券員工因詐騙近400萬被判12年

實習記者|伍汝苗 記者|張曉雲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刑事裁判文書顯示,十二年前,財通證券經紀人陳某飛通過僞造合同、公章等方式騙取朋友385萬元資金,並攜款潛逃。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逃亡九年後,陳某飛在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並最終被法院以詐騙罪爲由判處12年4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2萬元。

2008年4月,27歲的陳某飛入職財通證券杭州慶春路營業部成爲一名證券經紀人,而據該營業部出具的離職材料顯示,其於2010年11月22日提交親筆書面辭職申請,單位當日出具解除(終止)經紀人委託合同證明。

時間上看,這起詐騙案正發生在陳某飛在財通證券擔任證券經紀人期間。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間,陳某飛與前妻的高中同學朱某某相識後,以自己爲證券經紀人的身份謊稱可以幫助管理被害人的資金、購買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並獲取豐厚的收益。

於是,朱某某於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間,經其母親陳某銀行轉賬,將資金分9次匯入被告人陳某飛銀行賬戶,累計人民幣462.4萬元,期間,雙方簽訂了個人財產信託合同等三份書面合同、協議。

後來,朱某某後多次催要投資收益及討還本金,陳某飛無錢支付,於2010年11月逃離杭州並一直斷絕與外界聯繫。

逃亡九年。母親、前妻均沒有他的消息。其母自述,“在2015年有一天接到陳某飛的電話,我勸他去公安機關自首,他說自己想辦法賺錢把債務還清就自首。”直至2019年8月,陳某飛在杭州市桐廬縣分水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法院查證,陳某飛與朱某某及其母親陳某代其簽訂的三份合同均不真實。陳某飛也承認了是自己僞造的,涉及到的浙江金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通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財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金橋財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單位名稱均爲編造,印章則爲非法獲得。

看起來該案件時間線清晰,事實清楚。然而,對於起訴書的指控,陳某飛有異議。

陳某飛辯解稱,他沒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其行爲係爲朱某某進行股票投資,所欠資金均爲虧損。並且,陳某飛表示自己曾給朱某某出具過495萬元的借條,是朱某某爲保全利益逼迫他僞造合同。而對於逃離杭州的舉措,是由於遭到朱某某人身安全威脅,才於2010年11月底匆匆離開杭州。

究竟是投資虧損還是詐騙?在案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陳某飛所述。法院從以下四方面進行了論述:

其一,陳某飛所述朱某某在得知其投資虧損後要求籤訂合同是爲了保全她的受益,而事實上在幾份合同上並無該內容的體現,且其中一份合同明確本金虧損應由朱某某承擔。

其二,陳某飛當庭辯稱朱某某隱瞞了其出具的一份495萬元的借條,欲證明其只是欠錢,並非騙錢,這與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是有矛盾的。朱某某是陳某飛潛逃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如果其手上有借條,提起民事訴訟便可保障其債權,陳某飛被追究刑事責任對其追回經濟損失並無益處,只會更加不利。

其三,陳某飛爲朱某某進行證券類投資卻不使用她的賬戶,且始終聲稱其使用多個其用他人身份證開設的證券賬戶,朱某某的投資款就是用這些賬戶買賣股票或期貨的。但卻提供不了這些賬戶的具體資料以供查明投資款的真實去向,也不能提供爲朱某某投資證券的交易明細以證明投資款確爲交易虧損。其一直到庭審時供述記得使用過一個名爲湯某的股票賬戶,但經查證湯某的股票賬戶並未交他人使用,證明其供述並不屬實。

其四,陳某飛對於其不能提供其使用的他人證券賬戶資料的供述前後矛盾。先是以事隔十年時間太久爲由,稱這些人員的名字、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都記不得了,賬戶資料也都找不到了,讓人奈何不得,而到開庭時供述這些資料都放在其汽車後備箱,但辯稱當時朱某某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其離開杭州很倉惶,只拿了少許替換衣服,其他都顧不上了,其離開杭州後也沒有爲這些資料與家人聯繫過。

而證券賬戶只要不辦理註銷始終可以查詢賬戶信息,陳某飛作爲一個證券從業人員理應知道賬戶信息的重要性。綜上,法院認爲陳某飛所供述既有違常理,也有相互矛盾,其供述並不可信。

那陳某飛聲稱的“受到人身安全威脅”是真的嗎?法院指出,結合家人及其他證人證詞,以及陳某飛在單位正常辦理離職手續等情況,其所言因人身安全受到朱某某嚴重威脅而逃離杭州不能成立。綜合全案證據,陳某飛並未如實交代朱某某投資款項的真實去向,其所稱受朱某某逼迫製作虛假合同及逃離杭州都是詭辯,不足以採信。

對於詐騙金額的認定,由於在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陳某飛通過邵某(陳某飛母親)、王某某(陳某飛前妻)及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6筆歸還朱某某,總計金額爲人民幣72萬元。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飛實際詐騙金額爲人民幣390萬元。

陳某飛爲何要詐騙?詐騙的錢都花哪了?陳某飛的債主們也是本案的證人的證言或可窺見玄機。

多個證人指出,陳某飛經常向他們借錢,數額從幾萬到幾百萬不等,還有證人說,陳某飛經常借了還,還了借。該裁判文書也顯示,陳某飛獲得朱某某的資金後,首先將大部分資金均轉賬至趙某、姜某、王某、楊某、周某等人的個人賬戶,用於歸還個人欠款。

“我看到過陳某飛辦公桌抽屜裏有很多福利彩票,沒看到將錢存到股票賬戶或期貨賬戶。陳借款說是炒股,但我沒有看過他操作軟件炒股票,也沒有給我看過其他人的股票賬戶。”證人王某說,他還聽人講過陳某飛在黃龍體育中心旁邊的演藝吧玩,賭博輸了很多錢。

“陳最後一次借錢後過了十幾天消失了,他在逃跑之前給我手機發了一條消息,內容是:大哥,我出事了。我馬上聯繫他,但他手機關機了。”證人周某陳述陳某飛是其普通朋友,2008年認識後他經常向其借錢,現在還欠其人民幣約100萬元。

最終,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飛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飛退賠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幣385萬元。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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