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落地!銀行網貸新增3“紅線”,火速權威解讀看這裏

監管“打補丁”,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再迎嚴要求。 

2月20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這是對去年7月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一次“打補丁”升級,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

總體看,相比於《辦法》,《通知》設置了多項更爲具體、量化的監管要求,對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可謂加碼嚴監管,主要影響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明確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集中度指標和限額指標,細化《辦法》要求。

二是明確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但對如民營銀行等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予以豁免。

三是提出信託公司也需參照執行。銀保監會對此解釋稱,由於目前信託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藉助於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爲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託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託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上述新要求的明確,意味着一些銀行將不滿足新規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兩階段執行:

一是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

二是針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高質量發展。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範,有利於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戶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戶服務質量和標準。

監管要求“打補丁”升級

助貸、聯合貸款等互聯網貸款是近年來銀行業興起的新型貸款方式,銀行通常與互聯網平臺、小貸公司等外部機構合作,利用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手段實現貸款的純線上審覈、放貸等。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具有依託大數據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無人工或極少人工干預、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

不過,作爲新興的貸款類型,互聯網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隱患。爲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爲,去年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實施《辦法》。《辦法》的制定,旨在填補互聯網貸款監管的空白,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範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規範合作機構管理。

此次發佈的《通知》,是對《辦法》中提出的原則性要求進一步細化監管考覈指標,旨在強化《辦法》執行效果。例如,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集中度、跨地域開展業務等事項,細化提出監管標準。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辦法》發佈實施後,各家機構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督促下,正在積極開展相關整改工作,這次《通知》主要是結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機構在整改過程中遇到一些實際問題,包括執行的力度上可能還存在差異。以及在獨立實施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以及加強合作機構管理方面,與之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差距。所以監管部門進一步根據之前《辦法》的授權,明確細化三個定量指標。

三項量化指標是底線要求 各地可提出更嚴要求

針對具體的三項指標,在出資比例方面,《通知》明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這一要求對互聯網平臺等互聯網貸款合作方無疑提出更高的出資要求。一從事互聯網金融的銀行業人士曾對證券時報記者透露,中小銀行與大型互聯網平臺合作聯合貸款時,合作方的出資比例有的只有10%-20%左右。

對於爲何會確定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通知》除了設定出資比例這一量化監管指標外,還明確了另外兩項量化指標,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50%。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這一指標,之前發佈的《辦法》已經對於限額管理財務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後的工作彙總,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掌握的機構實踐情況,進行了相應測算,並與此前的監管辦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絕大部分機構貸款規模應該都在限額以內,因爲50%其實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現在看基本上沒有機會能夠達到。我們考慮的一方面是規範,另一方面是爲促進業務、維持業務發展預留一些空間。”上述負責人表示。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這些量化指標其實是底線要求,各家機構可以在滿足這幾個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發展定位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整個發展的考慮,去設定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標準。銀保監會授權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對於這三個指標提出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對地方銀行跨區域開展互聯網貸款說“NO”

《通知》關於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要求,要更嚴於《辦法》中的相關要求。

《辦法》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這無疑會對當前不少地方中小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帶來衝擊。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爲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

不過,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監管要求也對個別銀行予以豁免。《通知》明確,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它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這也意味着,民營銀行開展的互聯網貸款業務不受此要求影響。

此外,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辦法》發佈以來,在引導商業銀行規範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促進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監管部門也發現,各機構執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獨立實施核心風控環節、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爲與《辦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風險隱患。因此,《通知》進一步強化獨立風控要求,強調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並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後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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