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投服中心對ST康美案發起集體訴訟,*ST康得會否步後塵?

投保機構首次公開接受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50名投資者委託,這是否意味着特別代表人訴訟(集體訴訟)要來了?

3月2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發佈關於ST康美(600518.SH)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隨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發佈接受ST康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50名投資者委託的說明。

這是否意味着ST康美案將發展成特別代表人訴訟?對此,業內意見不一,有觀點認爲,ST康美成爲集體訴訟首案的可能性很大,以目前的操作來看,每一步都是朝着集體訴訟的方向前進,建議投資者密切關注,同時注意風險;但也有觀點認爲,尚存不確定性,因爲普通代表人訴訟上升到特別代表人訴訟,還需要由先受理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法院審批、批准、移送。

值得注意的是,投服中心此次代理ST康美案,沒有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爲共同被告,也沒有將債券投資者納入此次集體訴訟的徵集範圍。

除ST康美外,市場對於*ST康得(002450.SZ)最終面臨集體訴訟的命運也存有預期。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稱,“ST康美、*ST康得兩個案件,根據公開信息預測,不排除後續投保機構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可能性,如果發起,那麼這個訴訟是默示參與明示退出的,原則上我們將會把投資者提交給我們的材料退回,投資者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即可;如果沒有特別代表人訴訟,我們也會通知投資者做材料補充後有序推進。”

投服中心首次發起集體訴訟

近4個月的時間,ST康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是否會成爲中國版集體訴訟首案,備受市場關注。

這源於2020年12月31日晚間ST康美的一紙公告,當日該公司收到廣州中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 顧某某、劉某某等11名自然人就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涉及訴訟金額41.22萬元。

2021年2月10日,廣州中院經依法審查作出裁定,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ST康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裁定書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複議。

3月26日,該案件的發展進一步向前,廣州中院發佈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明確權利人範圍及登記期間,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18年10月15日閉市後仍持有ST康美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訴訟請求的投資者,可以於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記加入本案訴訟。

根據公告,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小程序搜索“廣州微法院”進入廣州微法院,點選頁面下方“微訴訟”欄目,選擇“代表人訴訟”入口進入代表人訴訟平臺申請登記。

就在同日,事態進一步升級。投服中心在廣州中院發佈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基礎上,公開接受ST康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50名投資者委託。

根據投服中心的說明,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7日24:00前,投資者可在中國投資者網(www.investor.org.cn)提交申請材料。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根據ST康美26日晚間的公告,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內接受50名適格投資者委託,將向廣州中院申請參加 (2020)粵 01 民初 2171 號案普通代表人訴訟,並申請轉換爲特別代表人訴訟。

根據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爲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爲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並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的除外。

在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看來,該案開創性的意義較大,建議ST康美投資者該參與的參與,該積極關注的積極關注,當然這可能會是一個默示參與明示退出的操作模式,符合投服公開條件的投資者適用,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不適用。

“符合條件的康美債投資者不在此次集體訴訟之列,建議將債權受損投資者加入集體訴訟,時間範圍可以和股票的一致,若最終不在集體訴訟之列,受損投資者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起訴。”許峯同時稱,若ST康美案最終判定爲集體訴訟,那麼股票投資者索賠規模不小,那麼債券投資者存在權益受損的可能性,是否可以給債券受損投資者相關保障。

不過,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認爲,ST康美案要從普通代表人訴訟發展成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話,還需要由先受理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法院審批、批准、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所以最終結果仍存不確定性。

另外,在上述索賠條件外,許峯認爲,在2019年4月30日到2019年8月17日之間買入ST康美股票,並且在2019年8月17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委託律師索賠,因爲2018年報到2019年4月30日才披露的,2018年10月份還沒法揭露這個年報的造假行爲。

*ST康得會否步後塵?

另一造假大案主角*ST康得,目前已走向退市,後續投保機構是否會對其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也備受市場關注。

3月12日,證監會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ST康得對2015年至2018年的財務報表進行了追溯調整,更正後的報表顯示連續四年淨利潤爲負,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3月15日,*ST康得也公告稱,該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的《事先告知書》,因2018 年、2019 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 2020年7月10日起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淨利潤、扣非後的淨利潤、期末淨資產均爲負值,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了終止上市情形。

2019年1月,*ST康得無力償還15億元短期融資券,各界紛紛質疑公司2018年三季報披露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證監會立即啓動現場檢查並及時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ST康得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法事實:一是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合計虛增利潤115.3億元;二是2016年至2018年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ST康得子公司爲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三是未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2015年和2016年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對於*ST康得退市過程中,監管部門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有何考慮?

3月12日,證監會表態,該會積極支持*ST康得投資者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範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依法適時啓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並提供其他相應法律服務。

對此,宋一欣稱,根據證監會的公開表態,可以預見,*ST康得案發展成特別代表人訴訟可能已經成爲監管的規定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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