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評論】對唐萬新等資本團夥不應僅限於行政處罰

記者 | 吳治邦

近些年來,爲躲避法律風險,A股市場上出現了一些隱形資本玩家,他們不出現在正式的上市公告裏,卻能夠通過操縱檯前人物的形式操控上市公司。清明前夕,湖北老牌上市公司*ST斯太(000760.SZ)對外披露了證監會向公司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實際控制人披露不實等問題,包括*ST斯太、唐萬新、張業光、唐萬川、劉曉疆、吳曉白、孫琛、姚炯、馮文傑、鄒書航、李曉振、高立用、陳序才、王茜、王厚斌等十多個責任主體均遭行政處罰,金額從5萬元到60萬元不等。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萬新、張業光、唐萬川通過主導*ST斯太非公開發行、與投資人約定收益分成、實際承擔業績補償、派駐管理團隊控制董事會和管理層等方式,幕後操作決策與經營,是實際控制人。其中,資本大佬唐萬新負責戰略運營、業務管理、項目報批、人員選用,負責找項目和上市公司,確定上市公司和項目後推薦團隊負責上市公司經營管理。

結合*ST斯太期間的資本動作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唐萬新、張業光、唐萬川等無視市場秩序和法律,有組織、有預謀地做了一個資本局。他們以柴油發動機爲噱頭,在涉嫌證券虛假陳述的情形下,一二級聯動來推高市值,企圖獲取鉅額收益。

然而,因違規行爲發生在過往,監管部門依據是2005年《證券法》,唐萬新、張業光、唐萬川等逃過了新證券法的高額罰金。與此形成對比的是,*ST斯太當前董高監連連離職、瀕臨退市,中小股東正面臨血本無歸的窘境。因此,這羣人雖受到頂格處罰,但如此低的頂格處罰顯然難以服衆。

行政處罰難以服衆,還有刑罰等着。從行政處罰決定書呈現的來看,唐萬新等或已觸及刑法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刑罰。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爲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唐萬新、張業光、唐萬川等或也已達到了立案追訴標準。如在2014年、2016年兩個年度,均通過將政府獎勵包裝成業務收入,虛增營業收入和淨利潤,據此成功扭虧爲盈。顯然,操縱這兩份財報的行爲,均符合“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爲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爲虧損”、“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等情形。而根據法律規定,滿足上述情形之一,即可立案追訴。

從刑法追訴時效來看,同樣也並未過有效期限。違法事實發生於2013年-2017年期間,依當時的刑法,該款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爲3年。而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正是五年。*ST斯太的虛假信息披露是一個持續性的違法行爲,追溯期也應該與行政處罰一樣,自2016年度年報披露時起算,而2016年的年報的披露時間爲2017年4月27日,因此並未過追訴時效。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責任人員因“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其中還包括康美藥業康得新大智慧、雅百特等上市公司實控人。相較於一般的上市公司企業團隊,唐萬新、張業光、唐萬川等可稱得上是資本團夥,謊言從始至終。資本故事講完,給企業和二級市場股東留下一地雞毛,甚至還有部分獲利股東成功拂袖而去。

如同前文所提及的那樣,如此輕的行政處罰只會助長違規者的氣焰,也無法起到震懾後來者的作用。因此,作爲證券監管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將可能涉嫌犯罪的事實移送公安機關,決不能讓此類“資本團夥”輕鬆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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