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據媒體報道,銀行卡從未離身,卡內21萬餘元的存款卻不翼而飛。瑞安男子阮某發現後,幹了兩件事,一是報了警,二是告了銀行。近日,該案二審維持原判——銀行承擔70%責任,阮某承擔30%責任。

資料圖 新華社記者 李鑫 攝

17分鐘銀行卡上少了20多萬元

2019年12月25日,阮某妻子去銀行取錢時,發現卡內餘額僅剩99元。通過查詢賬戶交易明細發現,2019年12月19日23時許,前後17分鐘內,該銀行卡在龍港市的兩家商鋪通過POS機刷卡消費7筆,共計人民幣21.88萬元。

阮某隨即向瑞安市公安局報警,自述銀行卡被盜刷一事。後瑞安警方問詢龍港兩家商鋪,確認上述交易確在該兩處實地發生。目前該案尚在偵查中。

2020年8月7日,阮某起訴銀行,主張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銀行認可的金融交易設備未能識別儲蓄卡真僞,導致被持僞卡者盜刷,要求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銀行則辯稱,銀行卡被盜刷系阮某一家對銀行卡及密碼隨意支配、疏於管理導致密碼泄露繼而引發的結果。涉案銀行卡卡主爲阮父,已於2018年2月去世,但阮某未及時註銷涉案銀行賬戶,並與其妻繼續使用涉案銀行卡,嚴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中,關於“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的禁止性規定。且阮某在銀行通知銀行卡進級事宜後也未辦理進級,在此期間發生卡內金額損失,其存在極大過錯。

另外,涉案銀行卡資金變動近一週,阮某才報案,阮某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故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多次往返兩地刷卡,時間有悖常理

瑞安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阮父在銀行開立賬戶,銀行同意爲其辦理上述業務,雙方之間建立了銀行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因阮父已去世,對阮父銀行卡內的合法財產,阮某作爲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放棄權利的情況下,其依法單獨享有繼承權。

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保障義務,其中包括對儲戶信息安全的保障義務,即銀行首先要保障其所發銀行卡的本身安全性,防止儲戶信息、密碼等數據被複制、盜用,其次銀行應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安全適用。因此,銀行作爲提供借記卡服務的一方,應確保該借記卡內的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並加以使用。

本案中,涉案銀行卡於2019年12月19日晚連續在龍港市兩處相距358米的地點發生刷卡交易,第二筆和第三筆交易發生在不同的兩處,間隔時間只有58秒;第三筆和第四筆交易發生在不同的兩處,間隔時間只有45秒;第四筆和第五筆交易也發生在不同的兩處,間隔時間更是隻有3秒。顯然涉案銀行卡無法在如斯短的時間內完成空間上的轉移和交易,可以認定本案涉案借記卡交易爲犯罪嫌疑人利用僞造複製的儲蓄卡進行的僞卡交易,該交易行爲不應對持卡人產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銀行卡必須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由於涉案銀行卡背面的磁條信息存在容易被複制的安全隱患,銀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的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同時,僞卡使用了密碼進行交易,而密碼的保管義務在使用者本人。阮某在其父去世後,未及時對涉案銀行內存款進行依法處理,仍繼續使用該卡,在使用過程中又存在將銀行卡交由家人使用及告知家人密碼的情況,該行爲加大了銀行卡信息及密碼泄露的風險,同時也表明阮某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亦有過錯。

瑞安市法院一審最終判決銀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阮某存款損失153160元及利息損失,阮某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判決:銀行承擔70%責任

該銀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溫州市中院提出上訴,近日溫州市中院作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溫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事實清楚,七次刷卡交易,第四筆交易與第五筆交易時間幾乎重合,可以排除阮某本人或其授權下的他人持本案儲蓄卡真卡在兩家商鋪間往返刷卡消費。一審認定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利用僞卡進行交易,具有事實依據,依法予以認定。銀行作爲正規金融機構,相較於持卡人而言,更有義務也更有條件防範不法分子竊取銀行卡信息、盜取儲戶銀行卡內資金。一審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銀行承擔70%責任,阮某承擔30%責任,符合公平原則,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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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男子243萬銀行存款不翼而飛,銀行:不還

“錢在銀行放了10年,每年存摺上都有當年利息入賬,2018年支取時卻被告知這些信息都是假的,2008年時135萬多元存款就已經被取走了。”提起這件困擾了一家人2年的糟心事,李先生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至今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都不願承認是其管理不善。

2020年9月,挪用儲蓄款的銀行負責人獲刑。李先生一家人將郵政儲蓄銀行南京市江寧支行(以下簡稱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按照判決書中確認的本金及利息共計243萬多元償還儲蓄款,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3月25日,郵儲江寧支行負責人王建強回應稱,因認爲法院對郵儲員工認定的罪名有問題,已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近期已重新調查,具體以法院最終判決爲準。

幫好友完成儲蓄任務卻被挪用

2008年,爲幫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長(後改爲郵儲江寧支行)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李先生一家分別使用3個身份證在其銀行存入了135萬元。“當時都是交由時某寧辦的,他也給我們拿回來3本存摺。”李先生稱,在之後的10年時間裏,一方面是家裏沒有用錢的地方,一方面是爲了幫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這135萬元儲蓄款每年會連同當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郵儲江寧支行。除這135萬元外,後續還存入過多筆錢款,而且作爲大儲戶,一家人還時常收到郵儲銀行郵寄的禮品。

據李先生提供的存摺信息顯示,2008年1月6日開戶後,3本存摺共計存入135萬元,之後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間,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摺餘額共計243萬多元。

“出於信任,存摺大部分時間都放在時某寧手裏。2018年家裏要用錢,多次找時某寧讓他把錢取出來,他都再三推脫。報警後發現,除第一筆存款信息是真實的外,存摺上其它存取記錄都是造假。”李先生說。

據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5刑初8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時某寧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江寧區分公司(即郵儲江寧支行)工作期間,製作假的存摺交易流水,先後多次挪用客戶李某、陳某、胡某存款共計2430109元。

因犯挪用資金罪,時某寧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2430109元。

儲戶索賠 銀行稱案件未完結

上游新聞記者梳理庭審直播留意到,時某寧稱,李先生一家的錢並沒有存入銀行,而是被他外借或其他用途,存摺上的流水均是其私自打印。“除了開戶時那筆交易是真實的外,後續存入的錢和第一筆的錢都放貸出去了,後來借錢的人跑了,錢要不到,也沒有和他們說。而且每次他們給我錢讓我幫忙存入銀行時,我都會在存摺上打印記錄,但錢沒有進入銀行賬戶。”時某寧在法庭上說。一審判決後,時某寧未提出上訴。

而據時某寧與李先生家人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爲了遮掩挪用的事實,2018年11月,時某寧還通過發定位、圖片的方式告訴李先生家人正在協調銀行,爲李先生一家辦理提前支取申請。

時某寧獲刑後,李先生一家多次向郵儲江寧支行提出要支取存款,但都被拒絕。“郵儲江寧分行矢口否認其在管理上的混亂和過錯,還企圖將責任全部推給時某寧個人。”李先生稱,2020年底,因認爲系郵儲江寧分行管理混亂、監管不嚴,導致儲戶財產受損,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2020年12月22日此案一審開庭,目前暫未宣判。

對於李先生一家的訴求,郵儲江寧支行負責人王建強回應稱,作爲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認爲法院對時某寧的定罪不準。已申請檢察機關抗訴。“近日,法院已經再次進行了調查,也就是說這個案子並沒有最終結案。仍是以法院最終判決爲準。”王建強說。

 

(原標題:銀行卡被盜刷21萬餘元,瑞安一男子告了銀行)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二三里客戶端 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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