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一次走錯房間引發與旅店老闆的衝突,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員工郭某身陷故意傷害罪的漩渦之中,期間,郭某兩次被起訴,三次一審判刑,二審法院兩次發回重審,直至2020年4月29日,白山中院改判無罪。

  案件反覆,歷時近5年。在幾度反覆的訴訟過程中,郭某兩度被羈押共達489天。在無罪之後,郭某提出40餘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了吉林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賠償請求人郭某20餘萬元。

  一審法院三次判刑,二審法院兩次發回第三次判無罪

  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郭某於2015年8月18日與單位同事因走錯旅店房間,與旅店老闆王某及其妻宋某發生爭吵,之後宋某因右膝蓋部位損傷被評定爲輕傷一級。由此,引發一場關於郭某是否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指控。

  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立案後,認爲郭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郭某取保候審,並提請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判後,郭某不服,提起上訴。期間,郭某於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4月25日被羈押於白山市看守所,後再被取保候審。

  2017年9月22日,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認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8年4月24日,案件一度迎來轉機:渾江區檢察院決定對郭某撤回起訴。

  但不到5個月,2018年9月12日,渾江區檢察院又以同一事實,再次指控郭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渾江區法院起訴。2019年3月29日,渾江區法院將郭某逮捕,羈押至2019年9月19日,隨後,郭某第三次獲得取保候審。

  2019年4月1日,渾江區法院再次以同一事實,一審判決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郭某又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8月2日,白山中院再次作出裁定,認定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4個月後,2019年12月13日,渾江區法院第三次一審判決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郭某不服,第三次提起上訴。案件第三次進入二審程序。此次,白山中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郭某犯故意傷害罪,尚未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020年4月29日,判決撤銷渾江區法院判決,改判郭某無罪。

  在此期間,郭某於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2018年4月25日取保候審,又於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9日釋放,實際被羈押489天。

  申請國家賠償:被羈押489天,索賠40餘萬

  2020年7月2日,郭某向渾江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渾江區法院並沒有給予任何回覆。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郭某請求白山中院受理國家賠償申請,並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維護司法公正。

  郭某稱,被判決前,其是白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員工,2017年6月16日,渾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時,郭某被公安局辭退。取保候審期間,郭某不準離開住所地,經常隨時配合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刑事調查工作,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至今無業,誤工達23個月。賠償義務機關應按照原單位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取保候審期間23個月的誤工損失59800元。另,郭某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及律師代理費6萬元。加上人身自由賠償金,郭某共索賠40餘萬元。

  渾江區法院認爲:其對賠償請求人郭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同意按照法律規定適當賠償,對郭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同意適當給付一部分,但對郭某被取保候審期間的損失、要求給付律師代理費,因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4萬,誤工損失及律師代理費不支持

  白山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爲,賠償請求人被兩次羈押共計489天,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渾江區法院對賠償請求人作出有罪判決應作爲賠償義務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9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爲346.75元,人身自由賠償金額應爲:346.75元/天×489天=169560.75元。賠償請求人要求支付取保候審期間的誤工損失及律師代理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郭某被羈押489天,其人身自由、社會評價均受到嚴重影響,應認定其因本案精神受到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綜合考慮郭某被羈押期限,個人名譽、家庭生活等受到損害的程度,結合本案實際,酌定給予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0000元。

  2021年1月25日,白山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渾江區人民法院支付賠償請求人郭某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169560.75元;渾江區人民法院支付賠償請求人郭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0000元;駁回賠償請求人郭某的其他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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