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罰款182億後 下一刀會揮向誰?

原標題:反壟斷是糾偏而非斷人財路

4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定揚子江藥業集團有壟斷行爲,責令揚子江藥業集團停止違法行爲,並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計7.64億元。和揚子江藥業集團被處罰類似的案例,歷史上頗多。被處罰的理由都相似,這些企業控制下游流通渠道轉售價格,限定最低售價。

這是壟斷行爲中的縱向壟斷,就是某個企業限制下游競爭而控制價格。二選一壟斷行爲,也是縱向壟斷的情形之一,就是限制經銷商的選擇權。

還有一種壟斷行爲,也經常被查,就是幾個企業聯合起來,限制產量以抬高售價,比如2016年我國部分PVC企業通過微信羣交流信息,統一產品價格,構成了價格壟斷,被罰9339.69萬元。早年間,有些水泥企業因爲產能過剩虧損嚴重,也因約定聯合減產報價而被反壟斷罰款。這種情況屬於橫向壟斷,就是同一行業多家企業聯合起來影響產量和售價。

不管橫向壟斷還是縱向壟斷,都是爲了限制競爭,干擾市場,而經濟想有活力,就不能限制競爭。人們警惕壟斷,認爲壟斷限制競爭,壟斷者沒有競爭壓力和發展動力,服務質量低而利潤高,阻礙社會進步。

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有些產業虧損嚴重,想要限產保價,讓行業恢復造血能力,被判定壟斷,業內人士也頗爲委屈。有些產業過度競爭,遲遲沒有優秀企業冒出來,也會被詬病。競爭的企業多了,被認爲是無序競爭,競爭企業少了,就說是寡頭壟斷,橫豎不大容易。

我國曆史上被處罰的企業,很多都處在充分競爭的行業。企業不會因爲規模或者市場份額大而被認定爲壟斷,關鍵是有壟斷行爲。認定壟斷行爲需要非常慎重,此前多是價格協議方面的壟斷,二選一被認定爲壟斷,增加了一種執法案例,有利於執法者、企業和社會公衆參考和理解。

頭部新經濟公司往往有壟斷特徵,但是否觸犯法律也要看是否有壟斷行爲。這些新經濟公司很快發展起來,有本身的產業規律,而且有些網絡的確需要統一,在一個統一網絡中反而會增加信息流動,減少交易成本。

還有一些市場份額相對較小的公司,抨擊對手有壟斷行爲,這當然還要看證據,反壟斷不是打擊對手的一種手段。

反壟斷是爲了鼓勵競爭,拆除競爭限制,保護企業和社會經濟活力,根本上是爲了糾偏,讓企業回到正軌,而不是爲了斷掉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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