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調整科創板上市規則,將嚴打欺詐發行

在科創板開板近兩週年之際,監管層收緊了科創板IPO企業的上市通道。此外,證監會還稱將重拳打擊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

4月16日,證監會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李維友在會上表示,證監會修訂《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

此次修訂的內容,包括新增研發人員超過10%的指標,形成4+5的科創評價指標;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完善專家庫制度;交易所在發行審覈中,關注發行人的自我評估是否客觀,中介機構把關是否勤勉盡責等。

“消息終於落地,科創板上市標準更加嚴格了。”南方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向《財經》記者表示。

修改之前,科創板上市需同時滿足三項指標,或者滿足五項例外條款的任意一條,才被認爲具有科創屬性。這三項指標是指,最近三年研發投入佔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

一位資深投行人士認爲,修訂法規的出臺將會卡掉一部分科創企業,尤其是科研人員指標達到10%。“很難有企業達到10%。”該投行人士表示。

同日,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陳捷在會上通報了2020年以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案例情況。

陳捷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以落實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爲契機,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爲。

對於科創板規則修改,投行人士多表示認可。“我認爲這是好事,更能凸顯企業的硬科技,可以讓更優秀的企業上市。之前上市的企業數量太多,但是有些質量並不好。”北方一家券商資深投行人士表示。

當日晚間,上交所同步修訂發佈了《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遵循了證監會新修訂的指引內容。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訂旨在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標,進一步明確科創屬性評價指標和申報、推薦要求,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強化綜合研判和審覈把關,促進科創板市場高質量發展。

實際上,IPO堰塞湖的形成部分原因在於大量質地較差企業的排隊上市。業內人士認爲,隨着科創板新規的落定,將質地差的企業拒之門外,爲優秀的企業提供了更便利的上市通道。

修訂評價指標、支持硬科技

“這次完善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總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標,突出實質重於形式,實行分類處理和負負面清單管理,進一步豐富科創屬性評價指標,並強化綜合研判,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強化制度規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從源頭上提高科創板上市公司質量。” 李維友在會上表示。

此次修訂前的《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於2020年3月出臺。彼時證監會在總結前期審覈註冊實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論證,出臺了該指引。

目前科創板上市公司已經超過250家,涵蓋了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材料、高端製造等領域。根據2019年年報顯示,平均研發投入佔比12%,平均研發投入金額1.17億元,平均發明專利75項,均顯著高於其他市場板塊。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等先後實現上市,科創板硬科技的層次和市場包容性逐步顯現。

李維友表示,從一年來制度運行的效果看,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的推出,增強了審覈註冊標準的客觀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爲科創板聚集優質科創企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申報和在審企業中也出現了少數企業缺乏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不足,市場認可度不高等問題。因此,需要結合科技創新和註冊制改革實踐,進一步研究完善。

此次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修改是科創板一項重要制度調整,涉及對科創屬性評價指引以及交易所相關審覈規則的修改。

具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新增研發人員佔比超過10%的常規指標,以充分體現科技人才在創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後將形成4+5的科創屬性評價指標;二是按照支持類限制類禁止分類界定科創板行業領域,建立負面清單制度;三是在諮詢委工作規則中,完善專家庫和徵求意見制度,形成監管合力;四是交易所在發行上市審覈中,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重點關注發行人的自我評估是否客觀,保薦機構對科創屬性的核查把關是否充分並作出綜合判斷。

“支持監管層明確規則。”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對《財經》記者表示:“有規定比沒規定要好,細化強化要求在初級階段也是需要的。新規更具體和嚴格了科創屬性的量化指標,又留有特殊的空間。”實際上,在去年底,業內就開始流傳科創板要修改上市標準的消息了。

上述南方一家券商的投行人士表示,“此前的指標對企業上市並不難,也導致了上市企業的參差不齊。而在新規下,更加強調的是硬科技。”李維友表示,這次完善科創屬性的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思路,圍繞着一個首要的標準,即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企業。圍繞這一首要標準,這次完善科創屬性的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思路有四個方面:一是進一步強化了科創板姓“科”的定位,豐富科創屬性的判斷維度,充分體現科技人才在創新中的核心作用,如新增的研發人員佔比10%的常規指標。

二是建立清晰可操作的負面清單,嚴格限定科創板的行業領域,積極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統、高端裝備等六大行業領域的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對金融科技模式創新等類型的企業,根據企業科創屬性情況,從嚴把關,限制在科創板上市。禁止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三是充分發揮交易所科技諮詢委的作用,形成監管合力。

四是突出定性和定量綜合研判,嚴防研發投入注水,突擊購買專利,誇大科技技術標準等情形。

重拳打擊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

當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陳捷通報了2020年以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案例情況,並稱,下一步,證監會將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爲。

據其介紹,2020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案件,相關案件辦理59起,佔辦理信息披露類案件的23%,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21起。

這類案件呈現哪些特徵?陳捷總結稱:一是造假模式複雜,系統性全鏈條造假案件仍有發生,主要表現爲虛構業務,實施系統性財務造假,濫用會計處理公司業績;二是造假手段隱蔽,傳統方式與新型手法雜糅共生,除僞造合同、虛開發票,銀行和物流單據造假等傳統方式外,還利用新型或複雜金融工具,跨境業務的實施造假;三是造假動機多樣,併購重組領域造假相對突出,造假動機涵蓋規避退市,掩蓋資金佔用,維持股價,應對業績承諾等因素;四是造假情節及危害後果嚴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個別案件造假金額大、跨度時間長,且伴生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多種違法違規。

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決貫徹中央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以落實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爲契機,加強執法司法協同,堅持一案雙查,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爲,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不斷健全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的立體式追責體系,有效維護市場三公原則。

此外,證監會將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繼續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全鏈條監管,堅持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嚴守四條底線,即不披露虛假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不操縱股票價格,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風險,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本刊記者郭楠對此文亦有貢獻)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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