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說案丨百富榜人物戴志康淪陷“證大系”597億非吸案 已有員工獲刑

記者:李玉敏 

隨着P2P的清零,一些涉及非法集資的刑事案件逐步進入司法程序。昔日的上海灘投資大佬、地產大亨戴志康也因爲涉及P2P而折戟。

戴志康,上海資本界名人,之前的標籤有:地產大亨、藝術收藏界名人、證大集團董事長,曾憑藉100億的身家,躋身胡潤百富榜,位列第65位。

2021年3月31,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公告稱,該院對被告單位上海證大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文創)、被告人戴志康、戴衛新、鬱耀、張豔華、陸衛豐、顧文俊、徐生寬集資詐騙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這距離2019年8月29日,“證大系”戴志康等人投案自首已經過去了一年多,當時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對“證大公司”立案偵查,對戴志康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查封相關涉案資產。

根據檢方的指控,2011年,被告人戴志康作爲被告單位證大文創等“證大系”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決定採用債權轉讓模式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

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證大系”企業將上海證大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放貸形成的債權包裝爲年化收益5%-15%且保本付息的債權轉讓型理財產品,由上海證大大拇指財富管理有限公司線下門店或上海證大愛特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撈財寶”線上平臺對外公開招攬出借人,並採用虛假髮售逾期債權產品、虛假湊標、虛假宣傳等方式,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

期間,被告人戴衛新全面負責“證大系”企業銷售及放貸業務,被告人鬱耀負責線上、線下銷售管理,被告人張豔華負責借貸審覈及催收,被告人陸衛豐負責財務、資金管理,被告人顧文俊和徐生寬負責線下銷售管理。至案發,“證大系”企業累計向35.01萬餘人非法集資人民幣596.66億餘元,所得資金主要用於兌付出借人資金、對外放貸、公司運營等,造成2.65萬餘名被害人本金未兌付共計人民幣75.21億餘元。

截止記者發稿之際,戴志康等人的案件尚未判決。不過,“證大系”的一些核心員工已經相繼被判刑。

比如,證大系旗下統辰網絡技術部負責人石某和證大投資諮詢人事部副總監李某等的判決書就於近日被公佈。判決書顯示,李某犯(單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石某因爲犯同樣的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判決書顯示,2011年10月至2019年8月,戴志康以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證大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證大文創”)爲總部,先後註冊成立上海證大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投資諮詢”)、上海證大大拇指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大拇指”)、上海證大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金服”)、上海證大愛特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愛特”)、上海統辰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辰網絡”)等多家公司,組建、經營“證大系”企業金融業務板塊。

這些業務版塊間,由證大大拇指負責線下理財和線上客戶導流業務,由證大愛特負責線上“撈財寶”平臺理財業務,由證大投資諮詢負責對外放貸業務,由證大金服通過控股或其他方式對證大大拇指、證大愛特、證大投資諮詢等三家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由統辰網絡負責爲金融業務開展提供技術支持,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2011年10月起,戴志康等人通過證大大拇指在全國範圍內開設門店,採用線下招攬客戶、推廣介紹等公開宣傳手段,與集資參與人簽訂《個人出借諮詢服務協議》等合同,承諾5%至11.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會不特定公衆銷售“證大月收”“證大季喜”“證大年豐”等債權轉讓類理財產品。

2015年5月後,戴志康等人通過證大愛特運營“撈財寶”平臺,採用網絡、電話推銷及證大大拇指線下推廣等公開宣傳手段,與集資參與人簽訂《借款協議》《智投寶服務協議》等合同,承諾5%至1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會不特定公衆銷售“月月寶”“智投寶”“鴻鑫寶”等債權轉讓類理財產品。線下、線上業務募集所得資金分別主要歸集至戴衛新個人銀行帳戶和證大愛特企業賬戶,用於對外放貸、投資、支付辦公費用、通道手續費、服務費、員工工資補貼、稅款等。

經審計,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證大大拇指、證大愛特累計向35萬餘人銷售線上、線下理財產品,銷售訂單金額共計人民幣596.67億元,已兌付訂單對應的本金及利息金額539.45億元,未兌付金額共計75.22億元,未兌付2萬餘人;涉案賬戶共計收到已查證的投資人流入資金479.72億元,已查證確認的投資人兌付資金共計423.0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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