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發起設立投資於境外的投資主體

4月3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印發《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試點主體爲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境外投資主體。自2021年5月7 日起施行,有效期爲5年。

根據《辦法》,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從事業務包括:發起設立投資於境外的投資主體,以及受託管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境外投資主體投資範圍包括:境外非上市企業股權和債權、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境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

另外,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應遵守有關境外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所投項目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不得協助境內個人境外購房、轉移資產等。

《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並受託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的企業。境外投資主體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發起,由合格境內投資者參與投資設立的並以外匯或人民幣方式流出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

在試點條件上,《辦法》指出,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由外國投資者參與設立,分爲外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內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兩種類型。外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內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均可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等形式,境外投資主體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

附《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中發〔2019〕32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0〕95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金融對外開放和跨境投資創新,促進和引導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5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並受託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發起,由合格境內投資者參與投資設立的並以外匯或人民幣方式流出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內投資者,是指經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審覈通過的參與投資設立境外投資主體的境內自然人、機構投資者等。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主體,是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境外投資主體。

第三條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商務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建立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

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管理有關問題。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繫部門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註冊或擬註冊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的試點主體由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本辦法協調推進相關試點工作,其餘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試點條件

第四條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由外國投資者參與設立,分爲外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內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兩種類型。外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內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均可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等形式,境外投資主體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具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申請試點的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及境外投資主體應當符合相關監管部門關於試點主體命名要求。

第六條 境外投資主體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發起設立,完成相應登記、備案程序,並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資金匯兌等事宜。

第三章 試點運作

第七條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從事以下業務:

(一)發起設立投資於境外的投資主體;

(二)受託管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第八條 境外投資主體投資範圍包括:境外非上市企業股權和債權、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境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

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應遵守有關境外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所投項目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不得協助境內個人境外購房、轉移資產等。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境外投資應當履行相關程序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境外投資額度的核定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則:

(一)境外投資額度在綜合考量境外投資項目投向、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經營效率、合規運營等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覈定;

(二)境外投資額度應當在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使用,逾期未使用之額度失效;

(三)境外投資主體獲批之境外投資額度不得轉讓;

(四)境外投資額度使用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條 境外投資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託管。資金託管人爲境外投資主體開立專用託管賬戶,專項保管境外投資資金。在資金匯出時,專用託管賬戶跨境淨匯出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覈准額度,專用託管賬戶跨境匯出、匯入幣種結構應總體一致。

資金託管人可根據業務需要委託一家境外具有託管資質的機構爲境外投資主體辦理境外資金託管相關事項。境外資金託管機構爲境外投資主體開立境外託管賬戶,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資金通過境外託管賬戶劃往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託管賬戶收支範圍限於與境內託管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以及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項下相關收支。

第十一條 資金託管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爲境外投資主體開設託管賬戶,安全保管境外投資主體銀行賬戶內資金;

(二)合格境內投資者以外匯形式劃入託管賬戶的,其所獲境外投資本金以及收益應原路劃回原外匯賬戶;

(三)辦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有關跨境收匯、付匯和結售滙業務,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投資管理協議的約定執行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專用賬戶所涉資金匯出、匯入、結售匯和資金境內劃轉等有效憑證;

(六)對境外投資主體的資金用途實行“境外延伸”,即對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向延伸至最終項目,並確保實際投資項目與報備項目一致,未轉投其他項目;

(七)確保在資金匯出時,專用賬戶跨境淨匯出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覈准額度;

(八)相關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委託一傢俱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負責境外投資主體的份額登記、估值覈算等工作。

第四章 試點管理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主體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作爲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發起設立,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形式進行運作的,應當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辦理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

境外投資主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爲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發起設立,以私募基金形式進行運作的,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境外投資主體以其他形式發起設立並運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爲協調服務和推進試點主體規範運作、健康發展,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引導試點主體、資金託管人通過信息服務平臺報送運營數據及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試點主體須持續合法合規運營,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方式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控,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試點主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應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設立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參照本辦法關於外國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爲5年。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金融辦關於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深府辦函〔2014〕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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