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判了!國都證券退休前老總“討薪”成功,券商敗訴需支付639萬元丨局外人

記者|陳靖

因任職期間公司利潤下滑,國都證券前總經理常喆639萬元獎金被拖欠。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將常喆訴國都證券二審判決書正式發佈。

根據判決書,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點:一是,常喆是否應領取2015年、2016年的遞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的績效獎金。二是,常喆2017年應領取績效獎金的數額。

最終一二審法院判決,國都證券應支付前總經理常喆639萬元獎金,國都證券敗訴。

任職期間業績虧損是否應擔責?

公開資料顯示,常喆於2001年12月28日入職國都證券,先後擔任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負責公司管理與業務開展。2016年4月24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又在2018年11月30日被返聘繼續任國都證券總經理。

國都證券認爲,在2015年至2016年間,常喆擔任公司總經理,對公司生產經營負責。2015年—2017年期間,公司自有資金投資8只資管產品,而這8只產品在2017年風險全面爆發。金融產品風險爆發具有滯後性、聚集性,涉及金額巨大,所以高管的獎金要求遞延三年支付。

判決書顯示,國都證券二審提供的自有資金參與的集合資產管理產品損失情況覈實報告證實,在常喆主持下,國都證券於2015年、2016年期間設立的產品截至2021年3月31日給公司造成損失約爲3.44億元。

同時,國都證券還指出,2018年公司收入和利潤大幅下滑,除市場因素外,虧損的另一主要原因是歷史風險爆發。即2017年10月,常喆任總經理期間,公司投資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發行的睿致97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次級份額1.4億元,2018年該信託計劃持有的多隻債券出現違約情況致使次級份額期末淨值下跌幅度超50%,預期將繼續下跌。據悉,依據會計政策,國都證券2019年度計提預計負債0.55億元。

對於上述有理由,國都證券董事會決定,不支付常喆的遞延獎金未支付的部分及2017年績效獎金。

常喆稱利潤下滑與己無關

對於國都證券的上述表示,常喆並不認可。

他表示,前述8只產品恰恰在2015年、2016年給公司財務部自有資金賺到了錢。此外,他在2017年擔任總經理期間已出色完成了績效考覈的指標,完成了經股東會批准的、董事會下達的2017年度公司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即2017年的績效考覈指標,多項業務同比增幅超200%。同時公司淨利潤排名在行業經審計的98家公司中排名第33位,創造了歷史最高的成績。

常喆還表示,2018年公司收入和利潤大幅下滑與自己無關。常喆的正式離崗退休時間爲2018年11月30日。他認爲,國都證券對這份2020年5月出具,落款時間爲2018年10月,生效日期爲2018年1月份的文件,存在“落款時間是回溯的”、“爲了本案製作”等嫌疑,不應對他發生法律效力。

常喆指出,他於2017年底之前確實任國都證券總經理,由兩個決策委員會章程、制度及投資流程來進行投資決策,是按議事規則集體決策,並不是一個人決策。2018年公司結構不完善,被證券監管部門扣分和處罰,個別高管被涉案調查,公司出現經營不善,是導致2018年公司虧損的根本原因。對於國都證券提出的報告中兩個數據證明公司收不抵支,嚴重虧損,與他無關。

公司主張的計提損失,在未來有可能產生收益,存在很大不確定性,不能現在就下虧損結論。2018年一開始,公司管理班子沒有做市場分析,沒有對出有風險及時止損。睿致97號產品預期繼續下跌是由於常喆離任後的審計報告,總之現在下結論沒有依據,是國都證券公司層面的主觀判斷。因此,將所有投資風險全歸因於自己沒有依據。

國都證券被判支付639萬元

一二審法院均圍繞着“常喆是否應領取2015年、2016年的遞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績效獎金”以及“常喆2017年應領取績效獎金數額”進行審理。

對於“是否應領取2015年、2016年的遞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績效獎金”,一審法院表示,公司2017年年報認爲,2017年常喆任總經理期間,公司管理層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加強風險防範,依法合規經營,實現了營收和淨利潤正增長,爲國都證券贏得了淨利潤7.4億元,由此證明國都證券對常喆任公司總經理履職期間取得的成績作出了肯定。

常喆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公司作出的投資都是經過國都證券召開產品與業務審覈委員會集體進行投票決策的結果,且每位委員都在請示報告上表決並簽字。此外,雖然公司2018年虧損,但是2018年年報並未認定公司虧損就是因爲上述產品出現風險所致。

若國都證券虧損確係上述產品出現風險所致,但國都證券在發放2017年的績效獎金時,並未對參與上述產品投票決策的產品與業務審覈委員會的委員中任何人進行追責,相反產品與業務審覈委員會的委員們都如願以償地拿到了遞延獎金及2017年的績效獎金,只有常喆未領取。

對於常喆2017年應領取績效獎金的數額,一審法院認爲,法院多次要求國都證券對常喆計算的2017年的績效獎金數額進行覈實,國都證券均以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未作決定爲由拒絕覈實。

故國都證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對常喆計算的方法予以採信,法院經計算同時參照前三年常喆的績效獎金數額,國都證券應支付常喆2017年的獎金407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決定,國都證券應支付常喆2015年度高管獎金2019年遞延未支付部分72萬元;2016年度高管獎金2018年、2019年及2020年遞延未支付部分160萬元;支付常喆2017年度高管獎金407萬元。

對於一審判決國都證券認爲並不合理故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表示,國都證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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