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券市場禁入新規7月19日實施!信息披露嚴重違法可被列入身份類終身禁入,交易類禁入最長持續5年

證監會修訂完善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下稱《規定》)將於7月19日起正式實施。禁入新規將市場禁入分爲“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被列入身份類終身禁入市場的情形;交易類市場禁入適用於違反規定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爲,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年。

按照禁入新規的過渡期安排,修訂後的《規定》實施前發生的、應予證券市場禁入的違法行爲,仍依照原規定辦理,但適用新規對有關責任人員有利的,適用新規。發生於《規定》實施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規定》實施以後的違法行爲,依照新規辦理。

禁入新規作出三大修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在今日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證監會此次修訂《規定》遵循“有限目標、問題導向、尊重歷史、穩定預期”的思路,對根據上位法確有必要修訂的內容進行了完善。

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禁入的兩個類型。

《規定》根據新證券法相關條款,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爲“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下稱“身份類禁入”)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下稱“交易類禁入”)兩類,明確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進一步明確了交易類禁入的適用規則。

《規定》借鑑境內外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市場實際,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適用於違反規定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爲,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年。證券交易場所將做好配套的賬戶交易權限限制工作。

同時,爲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規定》對7類情形,作出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或引發次生風險。

包括:對有關責任人員被責令依法買回證券、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持有的證券被依法強制扣劃或轉讓等情形作出除外規定;爲避免因交易無法了結引發信用風險,將信用類交易業務納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允許投資者賣出被禁入前已經持有的證券,大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等如果被採取交易類禁入措施,仍可依法賣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以及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禁入的對象和適用情形。

證監會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對象的涵蓋範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身份類終身禁入市場的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爲。

市場普遍對禁入新規持支持態度

證監會於2021年1月15日至2月14日,就《規定》相關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高莉介紹,徵求意見結束後,證監會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吸收採納。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集到意見建議39條。各方普遍贊成《規定》修訂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內容,認爲《規定》內容完備、考慮周全、較爲成熟,建議儘快出臺,沒有提出關於《規定》重要制度安排的實質性意見。收集到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市場禁入對象擴展、禁入業務範圍和程序規範等方面。

高莉表示,考慮到交易類禁入是新證券法增加的一類禁入措施,具有不同於身份類禁入的特殊性,證監會本着科學立法原則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在充分借鑑境內外經驗基礎上,審慎確定了相關適用規則。即,對交易類禁入僅設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內,執法單位可根據實際違法情況採取與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於應對複雜多樣的違法實際,確保該項制度平穩起步。從公開徵求意見情況看,該制度安排得到了市場各方的普遍認同。

2016年至2020年

298人次自然人被實施市場禁入

原《規定》自2015開始實施,此後,證券市場禁入的執法力度顯著增強,覆蓋的違法行爲類型更爲全面,執法程序更加透明規範。

證監會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至2020年,證監會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採取市場禁入。分年限看,3至5年和5至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佔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 82人次,佔比約28%。總的來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的人次數,比原《規定》修訂前5年增長了142%。

與此同時,原《規定》實施後,市場禁入覆蓋的違法行爲類型更爲多樣。

統計顯示,2016年至2020年期間,內幕交易類違法市場禁入共17人次,市場操縱類違法市場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類違法市場禁入191人次,從業人員違法類市場禁入21人次,其他違法類案件市場禁入43人次。

證監會分析認爲,市場禁入已覆蓋資本市場各主要違法行爲類型,特別是對信息披露違法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逐出市場”的有力打擊,提高了財務造假者的違法成本和執法震懾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高莉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同時加大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力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責手段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爲資本市場更好服務於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堅強執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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