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不送上門漸成行業潛規則? 快遞員與業主爆發爭吵:弄死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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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在系統裏,還是偷懶了?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來源:俊慧看網談法(lijunhui0507)

下單一時爽,收貨惹人愁。

每年年中的“618”,年底的“雙11”,都是讓人歡喜讓人愁。

歡喜的地方是,兩個網絡集中大促節點,價格是相當的便宜,而令人犯愁的則是,收貨就沒那麼痛快了。

早些年的收貨環節“痛點”是送貨遲延,就是平時3天內到貨的,在“618”和“雙11”期間至少需要7天甚至更長時間才能送達。

得益於智能快遞櫃的應用普及,如今收貨環節的“痛點”更多是變成了“送貨不上門、自己搬回家”。

如果說,外賣員搏命與時間賽跑的送餐方式,是因爲“困在系統裏”,送餐遲延會被扣減費用。

那麼,快遞員把“送貨上門”變“送貨進櫃”,是因爲“困在系統裏”,還是行業不當“潛規則”,抑或是其他問題?

2012年:智能快遞櫃服務逐漸興起

2012年起,智能快遞櫃(也被稱爲“智能快件箱”)開始陸續在一些城市的一些小區出現。

智能快遞櫃起初是兼具取件(也就是“代收件”)和寄件兩種服務場景,原本是快遞服務企業的服務場景的延伸。

截至2020年3月31日,豐巢共投入了約17.8萬個快遞櫃,櫃機佔比約44%;中郵速遞易櫃機佔比約25%,其次是雲櫃、富友、菜鳥、京東物流等其他品牌快遞櫃,佔比均不超過10%。

從多年的運營實際來看,取件業務似乎成了智能快遞櫃的主要場景,不僅快遞員習慣於在智能快遞櫃中投遞包裹,一些上班族用戶也接受了智能快遞櫃代收件服務。

2020年4月30日,豐巢宣佈推出“會員服務”,因涉嫌變相強制收費引發廣泛爭議。

當時豐巢給出的方案是,普通用戶12小時內免費保管包裹,超時後每12小時收取0.5元,3元封頂。

按照“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上班族的作息規律,早上8點出門,晚上8點前到家的概率較小,這意味着大多數因上班無法居家簽收的快遞,因臨時放置在豐巢快遞櫃,用戶實際需要付兩次費,一次是快遞費,一次是保管費。

因爭議較大,2020年5月15日晚,豐巢向用戶致歉,並表示將用戶免費保管時長由原來的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超時後每12小時收費0.5元,3元封頂。

值得一提的是,在豐巢智能快遞櫃收費爭議事件發酵期間,2020年5月5日,豐巢還與中郵智遞股開展了股權重組,交易完成後,中郵智遞將成爲豐巢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中郵智遞原股東中郵資本、三泰控股將合計持有豐巢集團28.68%股權。

豐巢完成該項收購後,其在智能快遞櫃領域的市場佔有率直接躍升至69%,已經涉嫌壟斷。

於是,豐巢隨後被處罰也就不難理解了。

2020年12月14日,豐巢因“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而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1年:快遞員“送貨進櫃”涉嫌侵權

起步於2012年的智能快遞櫃,如今已經在衆多城市大行其道,快遞服務的“末梢”投遞環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但是,站在2021年的時空之下,從用戶體驗來看,除去外賣及叮咚買菜、盒馬生鮮等等具有社區團購形態的配送服務外,大多數快遞已經很少堅持“送貨上門”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主要快遞服務廠商之中,順豐和京東的快遞基本還都是“送貨上門”。

反倒是未在智能快遞櫃做佈局的中通、圓通等快遞公司的快遞員,更願意使用智能快遞櫃投遞包裹。

站在快遞員角度來看,有了智能快遞櫃,就可以“一站式”分發特定小區樓宇的包裹,確實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末梢”投遞方式。

在“送貨上門”和“送貨進櫃”之間,快遞員羣體難免“兩權相利取其重”。

但是,如果有利於快遞員的包裹投遞操作,未經用戶同意的話,則涉嫌侵害用戶的合法權益。

按照《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簡單說,“當面簽收”是快遞服務的法定要求,也是快遞企業的法定義務。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爲投遞地址的除外。

由此可見,除非寄件人指定收貨方式爲智能快遞櫃或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不應該“自作主張”直接將用戶快遞投遞至智能快遞櫃之中。

在大多數情況下,尤其是工作日上班時段,智能快遞櫃對快遞員和收件人屬於“雙向便利”,即便投遞行爲是快遞員“自作主張”實施。

但在非工作日時段,如果快遞員未經用戶同意,依舊自作主張投遞至智能快遞櫃,則明顯不合適。

值得注意的是,《快遞暫行條例》和《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均未對快遞企業不履行“當面簽收”義務設定專門的罰則,但是,用戶可以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追究快遞企業的違約責任。

因此,針對這種明顯侵犯消費者或用戶合法權益的做法,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以及類似消費者協會等維權組織加以關注,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後續在修訂法律時明確此類“不按約定姓名和地址的投遞行爲”,設定相應的罰則,以監管促進行業服務規範。

當然,在法律、行政法規等修訂之前,快遞企業確實也可以參照一些人的做法,按照“送貨上門”和“送貨進櫃”差別定價,其中,對於未經用戶同意的“送貨進櫃”,可以通過快遞費減免等給予用戶補償。

相關法條:

《郵政法》

第八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爲投遞地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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