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日報公號談“吳亦凡事件”:十大法律問題待釐清

瓜越喫越大,

事愈演愈烈。

短短几天,

“頂流”吳亦凡深陷輿論漩渦。

連日來,

各種爆料孰是孰非一時讓人難以分辨。

如何理性喫瓜?

法報君帶大家釐清

“24小時大瓜”背後的法律問題!

如果存在“口水戰”中所稱的“迷姦”“誘姦”,那這事從法律上來說可能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採用“迷姦”“誘姦”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可能構成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分析“迷姦”“誘姦”是否構成強姦罪,需要從兩個層次來分析:

首先,“迷姦”“誘姦”的行爲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手段”。關於此問題,通說認爲,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 “其他手段”不需要與暴力、脅迫具有相同的強制性,只要這種手段使婦女客觀上身體條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或是使婦女主觀上心智條件受矇蔽,基於錯誤認識而不知反抗即可。因此,“迷姦”“誘姦”可以成爲強姦罪的犯罪手段。

其次,“迷姦”“誘姦”手段是否足以使婦女違背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爲。採用“迷姦”手段使婦女失去意識後實施性行爲的違背意志性比較好判斷。實踐中,“誘姦”的行爲是否足以使婦女違背意志與之發生性行爲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要認識到,並非所有的欺騙手段都構成強姦,關鍵在於欺騙手段是否影響了婦女的意識。如果婦女基於錯誤的意識而做出意志決定,即使該決定表面上不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卻不符合婦女預定的目的,此時,行爲人則可能構成強姦罪。反之,如果欺騙手段並未造成婦女對性行爲本身的認識錯誤,婦女對性行爲性質、對象、後果等都有正確的意識,只是欺騙手段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婦女的意志決定,則行爲人可能不構成強姦罪。

如果確與未成年人發生了性關係,可能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具體區分未成年人的情況。如果和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對方是自願的,不夠成犯罪;如果未成年女性不是自願的,則可能構成強姦罪。

如果明知對方未滿14週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無論女孩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且該從重處罰。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嚴重情形,比如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姦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衆姦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姦的;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實錘證據成爲公衆關心的焦點,那麼,強姦罪如何認定?需要有哪些證據?

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所以認定構成強姦罪,至少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首先,雙方確實發生了性關係;其次,發生性關係時存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其三,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婦女意願。這裏要注意,在姦淫幼女的認定上,只要證明雙方發生了性關係即可。

構成強姦罪的證據一般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證人證言、物證,DNA鑑定等。

女方接受採訪時提到,對方的三種搭訕套路之一是,通過與他發生過關係的女孩相互介紹,成功後給介紹者回饋品牌方給的名牌產品,或者是一萬塊錢。如果這樣的套路真的存在,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在假設該套路屬實,且在這些女孩不是幼女的前提下: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能構成強姦罪。如果介紹人明知對方不願意,而幫助其實施強姦行爲,可能構成強姦罪的共犯。如果被介紹的女孩在發生性關係後,從中獲取利益,那麼,雙方之間屬於賣淫嫖娼行爲,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介紹人可能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

據瞭解,吳亦凡是加拿大國籍,如若他真的違反了法律,我國法律能管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關於屬地管轄權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均適用中國法律。所以,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吳亦凡確實涉嫌強姦罪,雖然他是加拿大國籍,我國法律也具有管轄權,而且在定罪量刑上與中國人犯罪一樣處理。

如果該事件中女方存在編造不實信息的行爲,可能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此事件的具體情況,如果女方存在編造不實信息的行爲,可能涉嫌誹謗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且,由於其誹謗行爲已經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可以由自訴轉公訴。

如果該事件中女方存在藉此索要鉅額款項的行爲,可能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此事件的具體情況,如果女方存在索要鉅額款項的行爲,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爲。如果女方以貶低對方的聲譽爲要挾,捏造事實索要鉅額款項,作爲其刪撤併停止發佈相關信息的條件,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根據刑法規定,最高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多家品牌宣佈與吳亦凡解約。那麼,這種情況下,明星是否需要退還尚未付出勞動部分的代言費用,或者明星是否需要對品牌方進行賠償?

該問題需要結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具體分析。明星與品牌方雙方是合同關係,單方解約需要合同的明確約定,對於約定不明的事項,應當根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進行解釋。品牌方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通常是看中明星的優質社會形象和社會評價,一旦明星的社會形象坍塌必然會對品牌方的商業利益造成影響,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品牌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明星退還佣金、賠償品牌方爲此支付的合理費用與其他損失等。

此次事件爆出後,有不少網友擔心,由吳亦凡主演的待播劇也將受到影響。那麼,如果由吳亦凡拍攝的電視劇,確實因其不能正常播出,其要不要賠償損失?

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看合同具體約定,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因爲演員的問題導致電視劇不能播出而造成的損失要由演員承擔,則吳亦凡可能面臨着來自制片方的損失賠償要求。

目前,這場“口水戰”已經升級,雙方都稱已經報案。那麼,報案後還可以撤案嗎?

對於公訴案件,比如強姦罪、敲詐勒索罪,報案後,如果公安機關認爲可能涉嫌犯罪立案偵查,報案人是否撤案不影響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進行。對於自訴案件,如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爲,自訴人可以撤回告訴。對於事件的後續走向,雙方證據尚不明朗,是否構成犯罪尚無法判斷,一切等待公安機關調查的結果。

一個聲稱:

“就目前我手裏的東西,

已經可以最少送你十年牢飯”

另一個聲稱:

“如果有這類行爲,

我會自己進監獄”

真相到底如何?

期待法律給出公正結果!

娛樂圈不是法外之地,

無論是誰,違法必懲!

來源:法治日報微信公衆號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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