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蘋果要保護用戶隱私?真有那麼好心嗎!

原標題:互聯網平臺需重建公衆信任: 增加隱私保護和算法透明度 讓數據安全可感知

虞 偉(南方財經合規科技研究院院長)

最近互聯網平臺數據安全問題引起監管機構和社會普遍關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即將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即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之際,互聯網平臺需要重新認識網絡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不僅要增強數據安全意識、加大數據安全的技術投入、建立完善規則制度、壓實數據安全責任,同時,要主動接受外部監督,讓專家、媒體和專業機構參與到企業個人隱私保護、數據安全治理和算法倫理制定中去,通過外部監督提高隱私保護的透明度,讓用戶真正感知到隱私受保護、數據安全和算法公平。

從2016年至今,隱私保護已經走過了1.0時代,進入2.0時代。隱私保護1.0時代,公衆缺少信息保護意識,監管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個人數據基本處於“裸奔”,個別平臺企業負責人甚至公開宣稱“中國的用戶是可以犧牲隱私換取便利的人”;隨着新聞媒體不斷曝光,專家、學者不斷呼籲,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公衆的個人隱私和數據保護意識亦不斷增強,疊加法律法規逐漸出臺和日趨完善,監管手段多樣化,令不少互聯網平臺逐步轉變態度,陸續成立了個人隱私保護委員會、數據利用倫理道德委員會等,加大了對數據安全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初步制定了隱私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策略。但社會和公衆對於個人隱私的焦慮感沒有減少,對於平臺企業的不信任度不斷增加,互聯網平臺如果不能彌補這種不信任鴻溝,不僅會失去公信力,還會阻礙數據的利用和流動,數據作爲生產要素就難以市場化和產業化,會阻遏數字產業化發展和數字經濟的建設。

隨着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疊加發展,人工智能倫理和算法公平的問題亦逐漸受到關注。大數據殺熟,電商平臺有償搜索、有償排名,個人信息精準推算引發的算法歧視,短視頻和遊戲行業的“成癮”機制等問題逐步引發了輿論的廣泛關注。今年,北大博士臥底外賣小哥後,更引發社會對於算法倫理和數字控制的強烈關注。公衆認識到“算法”不僅被用來對消費者的喜好進行畫像,在一定程度上還參與了勞動秩序和規則的制定,參與社會治理。因此,“算法”是否公平不僅僅是某個平臺和企業的內部管理問題,還涉及公共利益。

數字經濟,通過數據和算法提高社會效率、節約成本、提高產能,但人類社會不能唯效率論,算法應該爲人類服務,而不是讓人成爲算法精準設計下的工具,如果這個沒有搞清楚,就可能出現重大的價值觀偏離。算法公平和算法誠信包含方方面面,比如打車軟件不能繞路,電商平臺不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線教育平臺不能做虛假宣傳,遊戲平臺不能通過算法讓青少年沉迷。這要求互聯網平臺在制定規則時,不僅考慮經濟因素,同時考慮到勞動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利,在算法中體現“公平”“誠信”,這既包含着古老的經商智慧,也包含着社會對互聯網行業的道德要求。數字經濟離不開法律規制,也離不開道德倫理約束。

作爲大的平臺和數據公司,如果實現上述目的,不僅需要制定規則和文本設計,還需要加大資本和技術投入。在剛剛結束的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會安全高端對話論壇上,上海相關領導透露,正在協商在該市今年發佈的網絡安全“十四五”規劃以及即將發佈的網絡安全產業的行動計劃當中,進一步明確政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網絡安全上的投入比例不低於10%。互聯網和大數據公司應當以此爲對標,在資本、技術、人力上加大投入。同時,更重要的是,互聯網平臺應當增加決策透明度,並且建立第三方監督渠道,以公開促公正,以監督促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提到:“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合理。”如果該條原則在三讀時被確立下來,那麼算法透明和算法公平,不僅是道德層面的要求,亦是法律義務。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提前作出反應機制,在算法規則制定時,建立外部監督渠道。

互聯網平臺不僅僅要實現數據安全、算法公平、隱私保護,同等重要的是要讓公衆感知到平臺有能力、有意願、有措施履行責任和義務,增加隱私保護和算法透明度,讓數據安全可感知。只有互聯網平臺企業和大數據公司構建羣衆的信任感,才能夠爲數據共享和數據流動創造羣衆基礎和輿論環境,才能讓數據作爲生產要素在市場經濟中流動起來,促進數字產業發展,邁向數字經濟。

個人隱私保護和數據共享是相輔相成的,如果數據能夠安全、合法、有序流動,黑灰產就會受到遏制,數據共享規則的建立能夠保護個人隱私;反之,數據共享沒有規則可循,黑灰產亦會大行其道。

我們正在經歷一個飛速發展的時代,全球化和我國經濟騰飛疊加,以及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轉型。在此經濟和社會面臨重大轉型之際,我們應當重新審視數字化時代平臺企業肩負的法律和道德責任。媒體是社會的記錄者,也是參與者、建設者,媒體應當積極參與對平臺企業和大數據公司合法守信的監督,也應當幫助能夠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和承擔社會責任的平臺企業重獲公衆信任,信任是數字經濟的基石。

媒體如果想要在社會轉型中有所作爲,需要不斷提升自身能力,藉助技術手段,吸納法律專業人才,通過“技術+法律+報道”,圍繞隱私透明度、算法公平和數據安全可感知,建立評級體系,搭建自主可控的技術平臺,對互聯網平臺實施常態化監測、評估,並且通過監督重新構建企業和政府之間、企業和用戶之間的信任。

(編輯:洪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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