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用“刷臉”代替“刷卡”?最高法:物業必須依法徵得業主同意

最高法表示,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答記者提問。

其中,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爲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規定》第10條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介紹,一些小區引入人臉識別系統,用“刷臉”代替“刷卡”,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必須依法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只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纔有了合法性基礎。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並將人臉識別作爲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爲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羣衆質疑聲較大。

郭鋒表示,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爲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爲此,《規定》第10條第1款專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爲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這一規定,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的,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另外,郭鋒指出,爲更好規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將人臉信息泄露或者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隱私,第10條第2款又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存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這樣就對業主及其他物業使用人的人臉信息形成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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