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妨害訴訟行爲 北京金融法院對當事人開出首張“罰單”

中新網北京7月28日電(記者 於立霄)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中,開出了自成立以來首張“罰單”,對案件中多次未向法院如實陳述的被告黃某,以妨害民事訴訟爲由罰款2萬元。這是記者7月28日從北京金融法院獲悉的。

本案系某銀行訴陳某、黃某合同糾紛案。某銀行作爲委託人之一,與某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設立資金信託計劃。之後某銀行與陳某、黃某簽署《差額付款合同》,約定信託計劃終止日信託計劃項下現金資產不足以支付某銀行信託資金及信託收益時,某銀行有權要求陳某、黃某承擔差額付款義務。因陳某、黃某未依約承擔差額付款義務,某銀行將陳某、黃某訴至法院。

本案中陳某與黃某系夫妻關係,黃某在法庭庭審詢問環節、庭下電話詢問時多次向法院陳述其聯繫不上陳某且不知陳某行蹤,致使相關應訴材料投遞多次均未能向陳某成功送達。按照窮盡一切送達途徑的相關規定,工作人員先後赴浙江、上海兩地向陳某送達應訴材料。但工作人員在黃某住所地上海某公寓瞭解情況時方得知,陳某與黃某近期一直共同居住在該公寓,黃某並未如實向法院陳述陳某的狀況。甚至,在工作人員入戶送達應訴材料時仍未如實陳述陳某的真實狀況,上述行爲已構成虛假陳述。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關於程序性事實的陳述或實體性事實的陳述,都屬於當事人的陳述,而當事人的陳述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種類。現因黃某的虛假陳述行爲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審理秩序,已經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故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法官提示:“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信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蔘與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也是確保司法公平公正的應有之義。在訴訟中,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行爲,不僅損害了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干擾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敬畏法律,依法訴訟、誠信訴訟,需根據真實情況作真實、完整的陳述。對不講誠信,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進行處罰,實質也是在樹立誠信訴訟的導向,切實維護各方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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