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貸後管理不到位!長銀五八消費金融因用戶以貸養貸、借新還舊收罰單

記者 | 曾仰琳

一消費金融公司因未查出用戶借新還舊、以貸養貸而受到處罰。

7月28日,界面新聞記者從“信用中國”官網獲悉,湖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銀五八金融”)因貸後管理不到位被罰30萬元。

在此次公示的“罰單”信息中,較爲罕見地披露了該公司被處罰的詳細案由。

“罰單”顯示,2018年2月27日,長銀五八消費金融用戶蔣某通過線上微信公衆號“長銀58金融”註冊並申請工薪貸產品,通過實時拍照的方式提交了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名下長沙銀行儲蓄卡,同時提交了預留手機號。同年3月9日,蔣某獲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20萬元授信額度並於當日完成借款,期限爲1年,貸款於當日發放至蔣某本人長沙銀行儲蓄卡中。

2019年3月5日、7日、8日,蔣某再次向長銀五八消費金融申請5筆借款,共計20萬元,期限爲1年,後展期6個月。

經查,上述5筆貸款中至少有14萬元用於歸還2018年的貸款,與2019年5筆貸款合同中均標明的“貸款用途:傢俱家居。”不符。

“罰單”信息指出,長銀五八金融貸後檢查雖排查了貸款資金是否流向房地產、購車、投資、理財等違規領域,但沒有收集用於合同指明貸款用途的相應資料,也未發現上述貸款資金被挪用的情況。

此外,長銀五八金融還存在貸後發現問題未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具體來看,2020年7月,蔣某於2019年3月申請的貸款利息開始逾期。長銀五八金融多次催收無果後,於2020年7月指派劉某團隊進行催收,具體由員工向某負責。

據向某反饋,其通過蔣某徵信預留地址找到蔣某本人。蔣某表示從未在湖南長銀五八金融辦理過貸款,旗下貸款預留的電話號碼給了一個朋友使用,並且未辦理過貸款中所使用的長沙銀行儲蓄卡。

隨後,借款人蔣某電話告知催收人員向某,他之前的確辦理過長沙銀行儲蓄卡,並將銀行卡及密碼、手機卡一併交給了一位女性朋友,此女性朋友承認使用了湖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同時,借款人於當日結清逾期利息欠款。

但一個月後,蔣某名下貸款又出現利息逾期的情況,根據向某、蔣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自2020年8月10日起,向某通過微信向蔣某進行貸款催收,告知信息時多次出現讓蔣某的朋友還款處理的言語,且向某於2020年10月28日添加了蔣此前對向某聲稱的女性朋友甘某的微信,並通過微信多次向甘某進行了催收。

經查,向某在催收過程中,僅告知團隊長劉某關於蔣某首次表示不知自己辦理了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貸款、手機號給一個朋友使用的情況,但未彙報蔣某後來聲稱貸款是由其朋友使用,且在催收過程中曾與其朋友甘某聯繫的事實。

劉某在聽取向某的上述彙報後,也未向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貸後部門及相關領導報告蔣某貸款事項。

“罰單”指出,上述行爲違反了多選法規,具體包括:

《貸款通則》第三十一條“貸後檢查: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40號)關於“二、嚴格落實貸款管理制度,確保信貸業務依法合規。……在貸後檢查階段,要加強對客戶貸款使用的監督,及時跟蹤客戶經營狀況,定期實地查看押品狀態,嚴防貸款被挪用、資產被轉移、擔保被懸空。”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的規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的規定。

不過,湖南銀保監局在罰單中還提到,鑑於長銀五八金融就這一貸款事件積極採取司法措施並認真配合調查,同時已就貸後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進行了內部問責,責任認定範圍較爲全面,內部問責基本到位,對長銀五八金融罰款30萬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