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黄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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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个规定有个关键词:人脸识别。

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目的非常清楚,是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脸信息。在现实中,还有人认为这是小事。

这事有多重要,以至于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已阅君今天就来聊聊这事。

先来看之前发生的一些事吧。

先说一桩事:北京昌平区有个业主出差,到小区门口才发现:自己回不了家了。因为就在这趟出差期间,小区已经加装了人脸识别门禁。

事先征求意见,就发了一纸通知,要大家带好手机、身份证,业主带房产证、租户带租房合同,4天内到指定地点注册登记。不登记就没法进小区。

再说一件事:中介带客户去售楼部,客户合同签了。售楼部告诉中介说,这次不能拿中介费。为什么呢?因为大厅里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显示这客户已经来过。

发生了不止一次,还有人只是从售楼部附近路过,就被人脸识别的。

这类事,新闻报道不少,已阅君就不多讲了。

聊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又不做亏心事,被识别就识别呗,怕什么?

那好,再来看一些已经被披露的案件。

像有个俞某,用别人的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号,在网贷平台上注册,然后说公司要走账,让对方人脸识别。才两个月时间,对方就“被贷款”了8万多元。

有段时间,深圳一些居民突然接到邀请,陌生人想要和他们视频通话,后来警方赶紧提醒:千万别接,对方可能乘机录像,用来破解支付软件的“人脸识别”功能。

今天,为这个司法解释,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说,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多有发生。

有些担心了吧?

那好,再来看一些事,你甚至可能根本没感觉,就因为人脸识别而“掉坑”里去了。

今天发布会上,杨万明说了一件事: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什么意思?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被宰了。

前两年,有张照片很出名:售楼部里,有人戴了一顶头盔看房,别人劝他摘下来,他坚决不肯。后来有媒体进行了调查,认为他这么做,很有道理。因为有些售楼部用了人脸识别技术,来分析购房者的行为,一旦被认出是“回头客”,事先设定的营销策略就会用上,像逼单之类,购房者甚至可能因此多付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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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到这里,这张脸有多重要,应该了解了吧?

那好,这个“护脸”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我们应该怎么做?主要三点:

第一、要认识到自己这张脸很重要,遇到像陌生人的视频通话请求,或者突然有人找个理由,要你刷一下脸之类的事,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多长个心眼。

第二、遇到要你提供人脸信息时,特别要注意对方要求是不是“必要”的。

“必要”是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理这类事情的原则。如果遇到带有强迫因素的那种,像“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要知道它们是违法的,不提供是你的权利。

第三、为避免将来可能遇到的麻烦,如果发现在没同意的情况下,“被人脸识别”了,要敢于出来维权。

本公号的读者,有不少是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已阅君要专门提醒:机关单位千万别掉坑里。

因为已阅君发现:现在有些单位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中,有一些就是构建在人脸识别技术基础上的。这些措施媒体已经报道过一些,已阅君这里就不一一点了。

推出这些措施是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

比如说进行人脸识别时,要征得对方同意,有些特殊情况下,还要征得书面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也应该公开,不要“超范围”;还要保证采集到的人脸信息安全,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等。

否则的话,除了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共安全、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等五种情况,这些是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其他情况要注意,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要负民事责任的。

对人脸识别,最高人民法院既然已经出了新规,机关单位如果之前有相关规定,涉及到人脸识别技术的,最好拿出来和新规对照一下,看看是不是与司法解释有出入。如果有的话,该补的程序要补上,该走的流程要走完。

这方面千万不要犯错误。人脸识别是种新事物、新技术,一定要学会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用它,趋利避害。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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