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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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一個司法解釋:《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個規定有個關鍵詞:人臉識別。

衆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司法解釋,效力等同於法律。目的非常清楚,是爲了保護個人的人臉信息。在現實中,還有人認爲這是小事。

這事有多重要,以至於要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司法解釋?已閱君今天就來聊聊這事。

先來看之前發生的一些事吧。

先說一樁事:北京昌平區有個業主出差,到小區門口才發現:自己回不了家了。因爲就在這趟出差期間,小區已經加裝了人臉識別門禁。

事先徵求意見,就發了一紙通知,要大家帶好手機、身份證,業主帶房產證、租戶帶租房合同,4天內到指定地點註冊登記。不登記就沒法進小區。

再說一件事:中介帶客戶去售樓部,客戶合同簽了。售樓部告訴中介說,這次不能拿中介費。爲什麼呢?因爲大廳裏裝了人臉識別系統,顯示這客戶已經來過。

發生了不止一次,還有人只是從售樓部附近路過,就被人臉識別的。

這類事,新聞報道不少,已閱君就不多講了。

聊到這裏,可能有人會說:又不做虧心事,被識別就識別唄,怕什麼?

那好,再來看一些已經被披露的案件。

像有個俞某,用別人的手機號、身份證、銀行卡號,在網貸平臺上註冊,然後說公司要走賬,讓對方人臉識別。才兩個月時間,對方就“被貸款”了8萬多元。

有段時間,深圳一些居民突然接到邀請,陌生人想要和他們視頻通話,後來警方趕緊提醒:千萬別接,對方可能乘機錄像,用來破解支付軟件的“人臉識別”功能。

今天,爲這個司法解釋,舉行了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說,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多有發生。

有些擔心了吧?

那好,再來看一些事,你甚至可能根本沒感覺,就因爲人臉識別而“掉坑”裏去了。

今天發佈會上,楊萬明說了一件事: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採取不同營銷策略。

什麼意思?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被宰了。

前兩年,有張照片很出名:售樓部裏,有人戴了一頂頭盔看房,別人勸他摘下來,他堅決不肯。後來有媒體進行了調查,認爲他這麼做,很有道理。因爲有些售樓部用了人臉識別技術,來分析購房者的行爲,一旦被認出是“回頭客”,事先設定的營銷策略就會用上,像逼單之類,購房者甚至可能因此多付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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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到這裏,這張臉有多重要,應該瞭解了吧?

那好,這個“護臉”的司法解釋出來後,我們應該怎麼做?主要三點:

第一、要認識到自己這張臉很重要,遇到像陌生人的視頻通話請求,或者突然有人找個理由,要你刷一下臉之類的事,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多長個心眼。

第二、遇到要你提供人臉信息時,特別要注意對方要求是不是“必要”的。

“必要”是這個司法解釋規定的處理這類事情的原則。如果遇到帶有強迫因素的那種,像“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要知道它們是違法的,不提供是你的權利。

第三、爲避免將來可能遇到的麻煩,如果發現在沒同意的情況下,“被人臉識別”了,要敢於出來維權。

本公號的讀者,有不少是在機關單位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已閱君要專門提醒:機關單位千萬別掉坑裏。

因爲已閱君發現:現在有些單位推出的便民服務措施中,有一些就是構建在人臉識別技術基礎上的。這些措施媒體已經報道過一些,已閱君這裏就不一一點了。

推出這些措施是好事,但要把好事辦好。

比如說進行人臉識別時,要徵得對方同意,有些特殊情況下,還要徵得書面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處理的目的、方式、範圍,也應該公開,不要“超範圍”;還要保證採集到的人臉信息安全,不被泄露、篡改或丟失等。

否則的話,除了像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公共安全、急情況下爲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等五種情況,這些是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但其他情況要注意,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爲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爲,要負民事責任的。

對人臉識別,最高人民法院既然已經出了新規,機關單位如果之前有相關規定,涉及到人臉識別技術的,最好拿出來和新規對照一下,看看是不是與司法解釋有出入。如果有的話,該補的程序要補上,該走的流程要走完。

這方面千萬不要犯錯誤。人臉識別是種新事物、新技術,一定要學會在什麼時候、什麼情況下用它,趨利避害。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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