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對中集集團罰款30萬,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

2021年7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對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中國消防企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43號

當事人: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區蛇口工業區港灣大道2號中集研發中心8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5月18日對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集團)收購中國消防企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消防,2018年4月更名爲中集天達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中集集團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中集集團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中集集團。1980年於廣東省深圳市註冊成立,主要從事集裝箱、道路運輸車輛、能源化工裝備、海洋工程裝備、空港裝備的製造及服務業務。中集集團2014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被收購方:中國消防。2002年於開曼羣島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爲(略),主要從事消防車生產銷售。中國消防2014年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

(二)交易概況。

本次交易系股權收購。2015年2月27日,中集集團通過其間接全資子公司(略)與中國消防等簽訂股權收購協議,收購中國消防30%股份。2015年7月10日,中國消防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中集集團收購中國消防30%股權並取得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中集集團2014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中國消防2014年全球營業額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5年7月10日,中國消防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中集集團收購中國消防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中集集團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101210533。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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