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作爲保護消費者權益,增強消費能力的重要規則,在網絡消費領域發揮着重要作用。

針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問題,今天(3月1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佈了幾個典型案例。

奢侈品經營者標註“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不當然對消費者發生效力

有些奢侈品經營者雖然明確標註“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法院最終的判決顯示這樣的標註“不當然對消費者發生效力”。比如,胡某在韓某經營的店鋪購買某奢侈品女包,該商品詳情界面顯示有“溫馨提示:該商品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 胡某收到貨七天內,在平臺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該申請被韓某駁回。法院最終支持了胡某的退貨請求。

本案明確,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宜退貨的情況下,經營者不能以商品詳情頁標註“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而拒絕消費者的退貨申請,有利於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促進網購奢侈品行業規範發展。

盲盒類商品已線上拆封 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韓某在網店購買盲盒福袋商品50餘件,花費2萬餘元。後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貨的情況下,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遭拒,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根據現有證據,商品訂單詳情頁面明確寫明“商品爲特殊類商品,完成拆福袋後……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考慮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質,原告購買的盲盒商品已經線上“拆封”,在內容被知曉的情況下,其商品價值已實現,此時要求盲盒經營者接受無理由退貨,必然會影響盲盒銷售的常規狀態。涉案福袋商品應屬《消保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的,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商家在商品銷售頁面已經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進行明確提示,且消費者在購買前已表示明確知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退貨商品“不完好”並非消費者造成的,經營者不得拒絕退貨

呂某在某公司經營的店鋪購買一件羽絨服,該商品詳情界面顯示有“七天無理由退換:滿足相應條件(吊牌缺失、洗滌後不支持)時,消費者可申請‘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呂某在收到羽絨服同日以“七日無理由退貨”向某公司提出退貨申請。某公司以涉案羽絨服“洗水標、釦子洗變色,前幅釦子磨損,嚴重影響商品完好”爲由拒絕退款並拒收快遞。

法院認爲,根據《消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是消費者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前提。某公司以呂某退回的涉案羽絨服水洗標和釦子磨損、商品並非完好爲由,拒絕了呂某“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申請。呂某無法提交證據證明其收貨時商品的情況,某公司亦無法證明其發貨時商品的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呂某從收貨—申請退貨—退貨發出的時間間隔僅17小時,衣物的水洗標和釦子一般無法在如此短時間內即呈現較爲嚴重磨損的情況。涉案羽絨服被呂某長時間穿着或經過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損的可能性較低,被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羽絨服存在的磨損問題是由呂某造成,不應據此認定呂某退回的商品並非完好。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退款退貨的訴訟請求。

手機激活後貶損價值較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手機屬於電子電器類商品,一般情況下,此類商品的“完好”並非“商品包裝完好”。對於手機這類商品,消費者拆封、開機,才能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且拆封後不會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故單純的包裝拆封,不能成爲網絡商品銷售者排除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理由。

但手機一旦被消費者激活後,就會產生數據類使用痕跡,按照普通公衆的一般認知,不能再作爲新機銷售,價值貶損較大。法院的判例顯示,這種情況下,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關於“七日無理由退貨”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修訂《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其中第七條對《消保法》第二十五條作出列舉式解釋,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的三種商品:

(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總檯央視記者 冀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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