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深圳證監局披露關於對華康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汪振武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華康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汪振武於2013年5月22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公司上述違規行爲發生在汪振武任職期間,汪振武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汪振武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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