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去年,周某與所在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定,公司與周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多處“霸王條款”,嚴重侵犯勞動者的權利,因此認定爲無效合同。周某想知道,既然公司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是不是就意味着雙方沒有勞動合同,他可以向公司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案例分析

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是雙方的法定義務。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這裏強調的“訂立”行爲,僅限於形式上的“訂立”,即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能夠闡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文件,就滿足了法律要求。至於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完全的合同條款、合同條款是否有效等實體方面的內容,並非判定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定要素。

本案中,雖然該公司與周某訂立的勞動合同被裁定爲無效合同,但是畢竟周某入職時與公司是訂立過勞動合同的,已經完成了相應的“訂立”行爲,所以周某以勞動合同無效爲由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能獲得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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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朱國豐

編輯丨徐德金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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