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痛心!妻子生產時去世,孩子也沒保住,丈夫狀告醫院要求返還冷凍胚胎,法院這樣判……

每經編輯 杜宇

妻子生產時因羊水栓塞不幸離世,胎兒也沒保住,悲痛萬分的丈夫欲從醫院取回存放的胚胎,醫院卻擔心違法代孕,不予返還男子因此聯合岳父岳母將醫院訴至法院。

究竟冷凍胚胎能不能自行保管?本案經廣州越秀法院審理後,有了判決結果。

發生羊水栓塞母子俱亡,男子狀告醫院要求返還冷凍胚胎

2019年8月底,張偉與妻子林紅(化名)在廣東一家三甲醫院行輔助生殖胚胎移植手術,術後剩餘1枚囊胚在醫院保存。移植入母體的胚胎最終發育爲一個胎兒。不料,林紅在懷孕39周+6天生產時發生羊水栓塞,胎兒未能存活,林紅也因羊水栓塞不幸離世。

妻子的離去,對張偉一家造成了巨大精神損害。張偉稱,“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囊含有我及妻子的DNA遺傳物質,與我們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承載了我們一家的精神和情感寄託。”他和岳父岳母對冷凍胚胎應當享有監管權和處置權等民事權益,但經多次要求醫院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醫院:存在代孕風險且不具備保存條件

法庭上,醫院方不同意張偉及其岳父岳母的訴訟請求。

醫院強調,涉案囊胚有發展爲生命的潛能,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不能成爲繼承標的。同時,由於儲運條件特殊,在轉運過程中可能因保存條件不穩定導致囊胚出現損傷、污染、甚至凋亡。爲此,張偉等人提出以自己的方式保管,在無法舉證其能妥善保管的情況下,將囊胚進行處置和轉移具有極大風險。

此外,醫院還指出,不能排除張偉利用囊胚進行違反法律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行爲。在張偉妻子已過世情況下,張偉作爲一名男子已經無法實現生育目的,醫院有義務保證囊胚不被非法利用。

法院:醫院返還權利人胚胎 但權利人不得用胚胎從事代孕

庭審中,張偉及其岳父岳母表示將採用正確的保管方式保存胚胎,但目前因未得到保管機構的答覆,爲此無進一步處置方案,“但保證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處置涉案胚胎。”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胚胎應否返還給原告,如果返還給原告是否存在違背倫理道德,損害公共利益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涉案胚胎含有張偉與林紅的DNA遺傳信息。儘管人體胚胎的法律性質尚無定論,但不能否認張偉及其岳父岳母在生命倫理上與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聯繫,是理所當然的權利人,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

考慮到張偉、林紅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是爲了完成胚胎移植,實現生育目的。現林紅已過世,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所以,用於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應當交由其權利人,即由張偉及其岳父岳母保管和處置。

爲此,張偉等人主張解除雙方訂立的合同,訴請醫院返還涉案胚胎,法院予以支持。

至於醫院提出的胚胎返還之後可能產生的法律和倫理風險。法院指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據該法律規定,要求張偉等人在取得涉案胚胎後,不得使用胚胎從事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損害公共利益的醫學活動,其也明確表示知曉相關法律後果,並承諾遵循法庭的告誡。再者,基於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否定張偉等人的正當權利主張,於法律或情理而言,均缺乏充分的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張偉、林紅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解除;醫院應向張偉及其岳父岳母返還存放的一枚胚胎。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裁判文書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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