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海淀市監局:李某發佈低俗廣告 被罰沒87萬元

新京報快訊 據北京海淀市場監管微信公衆號消息,2021年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本着淨化廣告市場、強化廣告監管的原則。持續加強廣告導向監管,現將近期查辦的部分違法廣告予以公佈,望各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引以爲戒、守法經營。

一 李某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個人微博號發佈了品牌女性內衣廣告。內容含有“一個讓女性輕鬆躺贏職場的裝備”、“我說沒有我帶不了的貨,你就說信不信吧”等內容,附帶當事人推介該商品的視頻。女性立足職場,靠的是能力和努力,上述廣告將“職場”與“內衣”掛上關係,可以“躺贏職場”,是對女性在職場努力工作的一種歧視,是對女性的不尊重行爲,文案內容低俗,有辱女性尊嚴。經調查,當事人發佈上述廣告沒有收取單獨的廣告發布費。另,當事人作爲公衆人物在廣告中利用自身的知名度爲品牌女性內衣作推薦,屬於廣告代言行爲,且並未使用過該商品。

當事人上述廣告發布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構成了發佈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的行爲;同時,當事人的代言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廣告代言人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的行爲。綜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6月作出行政處罰:一是沒收違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罰款651147.54元。

案件點評:

《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這是《廣告法》總則中關於廣告內容和形式的基本原則性規定。涉案廣告不僅發佈的廣告內容低俗、不當,同時其廣告代言行爲也違反了《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當事人作爲廣告代言人,區別於其廣告發布者的身份而獨立存在,故本案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分別裁量,合併處罰,也爲明星謹慎代言敲響了警鐘。

二 北京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發佈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X極速版”客戶端投放“九元初高中全科高效提分集訓營”廣告,廣告落地頁標題“初高中全科高效提分集訓營”,下方爲價格顯示:9元,官方價399元。廣告文案有“[最後一期]今日截止!原價1099,現9元搶”等內容。經查,當事人廣告文案中的“原價”是當事人根據老師以前課程平均價格計算出來的,從沒有對外銷售過。當事人所謂的“最後一期今日截止”,是爲了造成優惠課程的緊迫感,實際上特價課程持續一段時間。當事人發佈上述廣告費用消耗共計40931.17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爲。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2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122793.51元。

案件點評: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涉案廣告將計算價宣傳成“原價”,並虛構“最後一期今日截止”的宣傳,製造搶購焦慮,與實際情況不符,屬於《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對服務的價格等信息,以及與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對購買行爲有實質性影響的虛假廣告。

三 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運營網站的天津頻道組織了拼團節活動,組織會員優惠購買房地產項目。在活動廣告中使用了“從項目出發,僅10分鐘的車程,就可以到達七里海保護區...”的內容,該活動及廣告由當事人自行組織、設計、發佈,沒有廣告費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屬於房地產廣告含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違法行爲,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5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100000元。

案件點評:

房地產項目到達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因道路條件、交通狀況、交通工具等不同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廣告中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是不客觀的,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是《廣告法》禁止的行爲。

四 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運營的京東網店銷售保健食品“兒童嬰兒補鐵劑60ml”,其商品圖片廣告中有“藥一樣,就是‘衣服’不一樣”的字樣。當事人發佈上述廣告未經有關部門審查且沒有廣告費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屬於未經審查發佈保健食品廣告的違法行爲,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3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罰款:100000元。

案件點評:

涉案廣告屬於保健食品廣告,按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其應在發佈廣告前,將廣告樣件等提交其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代理人所在地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取得審查批准決定及文號後,方能發佈。

五 北京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自設網站首頁發佈的廣告中使用女士形象並配有“王雪 劍橋大學在讀……20天順利拿到劍橋offer及全額獎學金。真正的短期、高效、精準提分,名下無虛”的字樣,屬於使用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作證明的行爲。另,當事人在網站招商加盟頁面上發佈的廣告中有“馬上合作馬上創收”字樣,屬於對未來效果、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的行爲。因當事人不配合,無法覈定廣告費用,上述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上述使用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作證明的廣告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教育、培訓廣告使用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作證明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罰款100000元。當事人上述對未來效果、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的廣告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對未來效果、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處罰款1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4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共處罰款200000元。

案件點評:

涉案主體在自設網站的不同頁面,分別發佈了教育培訓廣告和招商加盟廣告,面向的目標羣體和推銷的商品或服務不同,分別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定,認定爲兩個廣告行爲,分別裁量,合併處罰,將罰款累加。

六 北京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X搜索鏈接的自設網站落地頁中有“X專家緊膚溶脂術、綜合隆鼻術、波曼特金字塔、熱拉提及模特案例(姓名XX、年齡XX歲、胸部缺陷、先天發育不良手術完成後的圖片展示)”等內容,與當事人取得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批准文件上的審批內容不一致,上述內容爲當事人自行發佈,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未經審查發佈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爲。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4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罰款100000元。

案件點評: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覈准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佈醫療廣告。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雖然涉案醫療機構已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但是其廣告內容與審查文件不符,仍然要重新提出審查申請,未經審查的,不得發佈。

編輯 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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