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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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遊雲庭

來源:遊雲庭法律評論

先說明一下,這是個人體會,不一定正確,就算拋磚引玉吧。

這個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是三大數據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頒佈後的需要實施的自然延伸。

第2條對於算法推薦技術定義幾乎涵蓋了全部互聯網依靠算法提供服務作爲商業模式的公司。除了今日頭條和抖音這樣公認的算法驅動的平臺,微博這樣的用戶生成內容的平臺其實因爲推薦的信息還有算法也受監管。滴滴美團餓了麼這樣的利用算法管理平臺的公司也受這個監管。

這個規定重點是輿論監管,最重點的監管對象應該是有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商。比如微博,算法推薦新聞類APP,短視頻平臺,他們基於算法傳播的內容,要符合主流價值。電商和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的平臺類算法推薦服務的提供者,比如打車、外賣平臺,雖然也有規定,但我認爲這不是這個規定的主要重點。

規定了算法的社會公德和倫理要求,以及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傳播正能量,促進算法向上向善。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經濟秩序,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

規定了算法推薦服務者的定期審覈義務,並且要建立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徵庫。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計入用戶的興趣點,並據以推送信息,不得設置歧視性或偏見性的用戶標籤。

算法推薦服務商,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彈窗等重點環節,應呈現符合主流價值的信息內容,不得造假,操縱榜單或檢索結果,不得實施自我優待,不正當競爭,影響網絡輿論或規避監管。

算法推薦服務者,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徵的選項,這條是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接的。還補充了用戶如果認爲算法對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有權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予以說明,並採取相應的改進或補救措施。

未成年人的保護條款除了保護身心健康之外,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模仿不安全行爲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爲,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以及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是不是網絡遊戲也要被算法監管?)

對於平臺服務的提供者,規定平臺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的,訂單分配,報酬構成,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的相關算法,應當履行勞動者權益保障義務。這個對打車、外賣平臺會有影響。

對電子商務類企業也對接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電子商務法要求不得大數據殺熟。

特別規定了具有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商應當履行備案手續並開展安全評估留存算法推薦服務日誌不少於6個月。

最後,要看徵求意見稿的全文,點這個鏈接  。

本文作者: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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