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林平

破產並不意味着企業“死亡”。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0件人民法院助推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在解讀一起涉司法重整案件時指出,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都是對企業的“保護”和“挽救”,對於企業破產中的自然人擔保債務問題,最高法將指導地方法院積極推進自然人破產實踐。

澎湃新聞注意到,近年來,最高法院先後制定三個有關破產清算、司法重整的司法解釋及一系列司法文件,積極完善破產法律制度。最高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委劉貴祥介紹,一方面,採取必要的司法措施,有效利用債委會機制,支持、推進危困企業預重整、庭外和解,幫助危困企業渡過難關。另一方面,各級法院不斷完善府院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充分運用司法重整這一制度工具,引進戰略投資、先進技術,進行債權債務股權重組,幫助一批有發展前景的危困企業擺脫債務危機、流動性困境,實現涅槃重生。

截至2020年底,30多家債務總額在百億元以上的企業,完成司法重整,扭虧爲盈。僅2020年,人民法院通過司法重整共計盤活資產4708億元,讓532家企業重獲新生。

民營上市企業破產重整,法院助引戰略投資化解危機

在典型案例中,中國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營乘用車企業司法重整案入選。

案情顯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力帆股份)成立於1997年,2010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開發行2億股,募集資金29億元,是中國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營乘用車企業。

因汽車、摩托車行業深度轉型,同時受戰略投資虧損、內部管理不善等綜合因素影響,力帆系企業自2017年起逐漸陷入經營和債務危機,鉅額金融債務違約、主要資產被抵押、質押,主營業務基本處於停滯狀態。

2020年6月,債權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爲由,向法院申請對力帆股份實施重整。同年7月,債權人以力帆乘用車、力帆汽銷、力帆進出口、力帆摩發、力帆汽發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資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爲由,向法院申請對10家子公司實施重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對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請,並分別指定力帆系企業清算組爲管理人。截至2020年評估基準日,力帆股份及其10家全資子公司資產評估總值爲77.15億餘元;截至2020年11月,債權人申報債權共計267.71億餘元。在假定破產清算狀態下,力帆股份普通債權清償率爲12.65%。

爲維持企業營運價值,重慶五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請後,決定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繼續營業,同時從2020年8月開始,指導管理人發佈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經過嚴格審查,最終確定國有投資平臺重慶兩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營企業吉利邁捷投資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作爲戰略投資人。

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資人會議以及10家全資子公司債權人會議,均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慶五中院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2021年2月,重慶五中院作出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並終結重整程序。

“力帆股份司法重整案,是國內首家汽摩行業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最高法在闡述典型意義時指出,通過司法重整,整體化解了企業危機,維護了6 萬餘戶中小投資者、5700 餘名職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產業鏈千餘家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最高法介紹,重慶五中院在該案的司法重整中,充分發揮“府院”協調機制作用,創新採用“財務投資人+產業投資人”的模式引入戰略投資人,形成了推動企業重生的雙重“驅動力”,即:一方面,通過國有平臺公司和民營企業共同牽頭設立投資基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重整,爲企業發展給予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通過行業龍頭企業導入新技術、新業態,將傳統的汽車、摩托車製造業務升級爲智能新能源汽車產業新生態。經過司法重整,助力力帆股份產業轉型升級,推動了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之後,上海證券交易所撤銷了對力帆股份(601777)的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ST力帆”現已更名爲“力帆科技”,截至今年8月27日,總市值280.35億元。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也都實現了扭虧爲盈,全面實現了企業脫困重生。

破產並不意味着企業“死亡”,積極推進自然人破產實踐

一些企業經營中處境艱難,希望通過破產方式化解危機,但對破產的作用和功能並不清楚。破產製度如何發揮作用?“我們平時往往把破產等同於破產清算。實際上,破產除了破產清算外,還有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兩種方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表示,破產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必然發生的社會現象,但是破產並不意味着企業的“死亡”,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都是對企業的“保護”和“挽救”。破產法規定的中止執行、停止計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轄等破產保護制度,對申請破產和解、破產重整都一樣適用。在破產保護機制下,有可能一攬子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實現債務人、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全國已設立14家專門的破產法庭,有近100箇中級或基層法院設立了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取得較大突破。

林文學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以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推進企業重整,依法妥善審理重慶力帆、北大方正、海航集團等重整案件,重整制度內在的促進經濟結構調整、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挽救困境企業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特別是在企業具有發展前景、暫時遇到流動性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充分運用破產重整等司法手段。

現實中,一些企業主也希望通過自然人破產化解自身擔保的債務,如何看待自然人破產製度?對此,林文學表示,實踐中,企業主個人或家庭成員爲企業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比較普遍,企業破產後個人仍然繼續承擔責任,寧可揹着罵名“跑路”,也不敢破產、不願破產。

“對於企業破產中的自然人擔保債務問題,據我們瞭解,在絕大多數國家,可以通過自然人破產的方式爲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救濟。”林文學舉例說,深圳法院根據特區立法,受理並審結了首個個人破產案件。浙江、江蘇、山東等地積極探索自然人債務清理等類自然人破產製度。最高法院將指導地方法院積極推進自然人破產實踐,爲在全國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積累實踐經驗,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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