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5日電 (記者 夏賓)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5日對外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下稱“《上市規則》”),其中提到了關於北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北交所方面強調,《上市規則》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借鑑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經驗,在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充分包容中小企業天然存在的業績易受外部影響等特點,避免市場“大進大出”;同時,堅決出清重大違法、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等極端情形的公司。

北交所方面表示,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退市標準,即“誰應退”。《上市規則》明確了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安排,強制退市分爲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情形,構建了多元豐富的指標組合。其中,財務類強制退市考察期爲2年,指標不交叉適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麼退”。北交所表示,《上市規則》規定了退市風險警示,作爲強制退市的先導制度,既向市場充分揭示風險,也保障投資者的交易權利;明確強制退市由上市委員會審議,確保退市決定的嚴肅性和審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北交所稱,其充分發揮與新三板市場一體發展的制度優勢,對於退市公司,符合全國股轉系統基礎層掛牌條件或創新層條件的,鼓勵進入相應層級掛牌交易,繼續發展;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不符合掛牌條件的,轉入退市公司板塊,體現了對退市風險“分類紓解、充分緩釋”的創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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