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被要求返還單位一筆錢,單位說這筆錢是超發的工資和獎金,員工則認爲這筆錢是正常的工資等待遇。爲了不讓離職手續卡殼,員工交了錢,但是在辦完手續後便起訴,要討回這筆錢。從後續的訴爭結果來看,顯然,辦理離職手續的過程,就是一個證據固定的過程,很多對員工的訴訟目的不利的證據,已經在這個過程中具備了法律效力,難以推翻了。

  2016年10月,時年33歲的肖某某與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銀行)簽訂勞動合同,半年後調離總行前往下屬分行工作。2019年7月30日,肖某某提交辭職信,8月1日,齊魯銀行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2020年10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雙方勞動爭議一案,此時的肖某某,已經擔任青島銀行濟南分行某支行副行長。

  離職財物清繳時交給單位五萬餘元

  訴爭是肖某某發起的,原因是在齊魯銀行離職時,財物清繳交回了五萬零三百元。

  關於這筆錢,肖某某和齊魯銀行的說法不一樣。

  肖某某稱,這筆錢是其在齊魯銀行工作期間的所有基本工資和基本保險費用。肖某某提交的銀行交易流水、公積金繳存信息、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證據,證明2016年11月-2017年4月期間的社保、公積金、工資數額大致也在五萬元左右。

  肖某某說,辦理離職手續時,齊魯銀行要求自己繳納這筆錢,否則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爲了儘快離職,只能於2019年8月2日交了。

  齊魯銀行的說法是,這筆錢是超發的工資和獎金。超發的原因,是因爲肖某某個人能力不足、業績未完成單位考覈要求。該行認爲,銀行沒有要求肖某某返還基本工資及基礎社保金,更沒有以此爲由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而且,肖某某離職時同意自願退回超發的工資獎金,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

  齊魯銀行認爲,肖某某認可退回方案,並親自辦理工作交接、財物清繳手續。肖某某在雙方協商一致後起訴,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雙方的證據

  齊魯銀行的證據包括肖某某的辭職信、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協議書、轉賬業務憑條附言等。

  其中,肖某某在辭職信上寫到:由於我自身的能力不足,近期的工作讓我力不從心。爲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覺得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的職業規劃不完全一致。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我決定辭去在齊魯銀行的工作。請領導批准。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也寫明系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在肖某某向銀行交款五萬餘元的業務憑條上,附言爲:***離職工資退回。

  肖某某反駁稱,辭職信是齊魯銀行要求寫因個人原因辭職,否則就不給辦理離職手續,且在被脅迫交回50300元后,齊魯銀行纔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給自己。肖某某說,協議書及離職人員工作交接財務清繳單也是被迫籤的。

  肖某某的證據包括銀行流水、獎金費用照片,欲證明交回的五萬餘元是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間基本工資、社保及公積金費用。

  齊魯銀行則認爲,銀行流水僅能證明向肖某某發放工資,不能完整體現工資發放情況,獎金費用表是複印件,不認可其真實性。

  齊魯銀行認爲,退回的50300元是超發工資及獎金,轉賬業務憑證中附言處已有記載。

  兩級法院的判決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有效。根據該協議書,肖某某與齊魯銀行辦理了工作交接、財務清繳,交回了50300元。肖某某主張該費用爲基本工資、全部社保及公積金費用,且系被脅迫交回該費用。但是肖某某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肖某某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肖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且不能舉證證實其向齊魯銀行支付涉案款項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兩級法院都認定,肖某某的主張,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撐。

  而在對簿公堂之前,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曾經做出過不予受理肖某某仲裁申請的決定,應該也是因爲證據的原因。

  本案中,在完成離職手續的過程裏,其實對肖某某的訴訟目的不利的證據就已經固定了,再想推翻,難度很大。這也是兩級法院和仲裁機構都不支持肖某某訴請的根本原因。

  我國的勞動立法中,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是一直存在的,但是並不代表對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不予保護。簡單的說,勞動合同其實是一把‘雙刃劍’,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都會起到保護作用。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辭職也要遵守,不能隨便辭職。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三十天給予用人單位一份紙質版的辭職信。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給單位補償損失。而在提供相關證明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退還超發的薪資。

原標題:離職要退還工資和獎金五萬餘元,齊魯銀行與員工對簿公堂

值班主任: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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