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因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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