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誠寶捷思貨幣經紀4宗違法被罰200萬 由中誠信託控股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4日訊 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披露的京匯罰〔2021〕13號顯示,中誠寶捷思貨幣經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違規撮合外匯交易;違反經紀業務交易記錄管理規定;未按規定簽署經紀服務協議;未按規定報送交易數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對中誠寶捷思貨幣經紀有限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7341.15元人民幣,並處200萬元人民幣罰款。 

相關資料顯示,中誠寶捷思貨幣經紀有限公司由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持股67%,後者第一大股東爲中國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爲32.92%。中國人保2020年年報顯示,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系其聯營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滙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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