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網

“對孩子的死亡,如果其父母有直接或間接的故意,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如果沒有故意或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

作者:彭寧鈴

近日,“3歲女童被父母鎖車裏一天身亡”一事引發社會關注。

近年來,孩子被鎖車內致死的事件頻見報端。人們不禁發問:如此悲劇該誰擔責?此次事件中,若家長被追責處理,家中其他孩子的未來生活該如何保障?

孩子發生意外,家長是否擔責?

律師:或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據媒體報道,9月21日,廣東深圳,一名3歲女童被遺忘在自家車裏身亡。

父母並未發現異常,直到孩子的哥哥發現妹妹不見了,晚上6點左右,女童在自家車裏被找到,已經生命垂危,之後被緊急送醫,孩子最終不治身亡。

在媒體報道的視頻中,身着白色上衣的女子坐在醫院走廊,被醫生告知消息後,悲痛欲絕。

而事件中,家長是否存在嚴重失職也引發網友討論:

監護人應爲“大意”承擔責任麼?悲劇頻現,事後追責是否未能引起足夠重視?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新年律師在接受中新網採訪時表示,就本次事件來說,目前可分三種情形。

“對孩子的死亡,如果其父母有直接或間接的故意,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如果沒有故意,但經認定有刑法上的主觀過失,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沒有故意或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

“事件還有疑點有待調查。就目前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正常情況下,一般父母的確不會這樣大意。”張新年提到,公衆一般認爲父母不會殺害自己的孩子,也就是說缺少主觀惡意,但從法律層面來說,如果經認定存在刑法上的主觀過失,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沒有問題的。

律師表示,刑法上的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其中包括疏忽大意與過於自信這兩種形式。

中新網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在不少幼童被遺忘校車致死的案件中,幼兒園的實際負責人、跟車人、校車司機、班主任需對孩子的死亡承擔責任。

在裁判文書網去年12月公佈的一則判決書中,某幼兒園實際負責人楊某在接學生上學後,因未對校車進行檢查,導致一幼童被遺留在車上,數小時後被發現時,幼童已死亡。

法院認爲,楊某作爲幼兒園的實際負責人,在跟車接送幼兒入學的過程中,對隨車幼兒下車情況負有監督檢查的義務,因其疏忽大意沒有認真檢查,導致幼兒被遺留在校車上中暑死亡的後果,其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面對喪子之痛的家長,該判刑嗎?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有媒體曾提到,對將孩子遺忘車內的事故,如果是發生在校車內,作爲責任人的園長、接送老師、司機等都被追究了相應的責任,而如果是因父母的疏忽大意被忘在私家車,即使造成孩子死亡,作爲監護人的父母卻無一例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之外還有人情天理,對於父母的監護職責,社會上一般會認爲父母不可能傷害自己的小孩,一定是大意造成。”張新年說,聯想到父母本身承受着喪子之痛,失去孩子後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和人的普遍情感有些違背。“這一想法合乎一般的人情,卻忽略了‘大意’有可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犯罪。”

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也告訴中新網,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家庭成員之間形成的傷害行爲,的確會存在“手軟”的情形。“在以往案例中,父母大多隻被道德譴責,在家庭成員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爲上,也不像對‘外人’造成傷害時那樣嚴格處理。”

不止一位律師向中新網表示,如果是父母以外的人將孩子放在車裏導致孩子死亡,將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於父母的責任追究,則存在“法外開恩”的情形。

安翔認爲,實踐中,這類傾向不應該被提倡。“作爲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是依法履行義務的過程,而非僅僅家事。沒有法律規定死者是親生子女即可法外開恩。

在安翔看來,相比外人,法律往往對家庭成員之間作了更明確的法定義務的規定。此外,相比一般的傷害行爲,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傷害有違父母與子女之間基本的人倫要求,因此,父母的傷害還進一步侵害了監護方面法律制度的設計,更應得到嚴肅處理。

根據媒體報道,此次事件中的女童還有一個哥哥,有網友擔心父母若被判刑,會影響對孩子的監護問題。

安翔認爲,刑事責任的追究分爲定罪和量刑,對這類事件,首先,應明確一種行爲是犯罪行爲,而後在量刑的過程中,可考慮家庭具體情況,在量刑上做出相對細緻的工作。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