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9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境內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支持有意願的境內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爲轉移地震、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事件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巨災風險損失,可以通過特殊目的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

在香港地區設立的特殊目的保險公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01

經香港保險監管機構覈准,能與向其分出保險風險的保險公司實現破產隔離;

02

其資產由符合香港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金融機構託管;

03

對向其分出保險風險的保險公司的最大賠付責任,建立覆蓋分出再保險合同完整存續期的全額現金質押、資產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護作用的保護機制。

《通知》對登記信息作了明確要求:

01

特殊目的保險公司作爲境外再保險人,應當在中國再保險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

02

完成登記的特殊目的保險公司,自動進入合約首席及最大份額接受人有效清單。

03

保險公司應當通過簽訂再保險合同的方式,將相關巨災風險分保給符合上述條件的特殊目的保險公司。

《通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通過特殊目的保險公司發行巨災債券,應當嚴格遵守《通知》以及內地和香港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加強對巨災債券的法律、信用、流動性等風險的監測和分析,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保證巨災債券交易合法、合規、安全。

保險公司應在特殊目的保險公司發行巨災債券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巨災債券有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

那麼問題來了——

什麼是巨災債券?

所謂巨災債券,即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巨災損失相連結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巨災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介紹,理解巨災債券可以分兩步:

第一,有巨災風險分出需求的保險公司作爲發起人,委託中介機構設立一家特殊目的保險公司(即SPI,也被稱爲SPE、SPRV等),SPI向資本市場投資者發行巨災債券。

同時,發起人與SPI按照常規業務方式簽訂再保險合同,將巨災風險分保給SPI,並按期支付再保險保費。

第二,巨災債券存續期間,若未發生約定的巨災事件,SPI向投資者支付債券利息並返還本金,資金來源是發起人(即再保險分出人,下同)支付的再保險保費、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及投資收益;若發生約定的巨災事件,SPI優先向發起人支付賠款。

這意味着在災害損失巨大的情況下,巨災債券投資者不僅可能無法獲得利息,本金也可能遭受損失。

簡單來說,巨災債券將一定的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

過去是保險公司分散巨災風險,現在則是保險公司和資本市場都可以分散巨災風險。

“先有保險,後有巨災債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國軍表示,“巨災債券一般建立在巨災保險之上,即保險公司如果覺得巨災風險過大,可以發巨災債券。如果發生巨災,且達到了一定的標準,比如說地震到了幾級,買巨災債券的人的債券利息就會降低,甚至本金都會受損。”

爲什麼要發巨災債券?

令人不解的是,在我國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已經有巨災保險制度化解巨災風險,爲何還需要採用巨災債券的形式?從根本上看,一方面,健全巨災保險制度是一個系統性長期性工程,涉及相關政策制度的不斷完善,需要各部門、各利益主體共同努力以及羣衆參保意識的提升;另一方面,則是近年來自然災害多發、頻發、高發,且災害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亟須健全,亟待構建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數據顯示:

1

2012年北京“7·21”特大暴雨,保險業累計賠付16.2億元,佔直接經濟損失的13.9%;

2

2013年“菲特”颱風,保險業累計賠付超64億元,佔直接經濟損失的10%以上;

3

2021年河南強降雨,保險業預計賠付超124億元,佔直接經濟損失的比例超過了11%。

儘管巨災保險作爲防範化解各類災害風險的市場化機制具有獨特優勢,但這種機制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

“在巨災保險下,巨災風險並非完全分散,只是在保險公司之間分散了。而巨災債券是在整個社會之間進行分散,相當於把風險分散得更廣了。”陳輝說。

“特別是像地震這樣的事件,如果規模較大,對保險公司來說影響會非常大,有可能這個風險無法分散出去,巨災債券則可以向全球或整個社會來分散風險。”陳輝表示,“唐山大地震當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爲100億元。如果放在今天,總損失可能會有20萬億元。”

根據銀保監會數據,截至2021年8月,保險業資產總額僅爲24.1萬億元。“你想想我們整個保險資產纔多少,怎麼能作爲巨災風險的唯一承擔者?”陳輝說。

而自然災害的多發、頻發,傳導至保險市場上,便造成再保險公司不願意承保、再保險費率“走硬”的局面。

這要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的一次“颶風”說起。

一位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次颱風事件後,在美國的保險和再保險市場,如果要買颱風的巨災保險,再保險沒人敢承保,國際市場都被這個颱風給打怕了。後來美國就想出一招,既然保險市場不提供保障,就從資本市場融資。”巨災債券便因此誕生,巨災風險管理蹚出了一條全新的道路。

不難看出,巨災債券與巨災保險之間更像是一種“互爲補充”的關係,而不是“同業競爭”關係。

據陳輝介紹,從國際經驗來看,巨災債券的發行人一般是再保險公司,“與其說是競爭,不如說是再保險公司多了一個分散風險的手段。”

記者 譚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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