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偷走3臺核酸檢測錄入電腦,廈門一男子獲刑2年

新京報快訊 據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官微消息,10月4日,同安法院通過在線庭審,對被告人毛某某盜竊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該案系同安首起法院、檢察院、被告人三方通過連線方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系多次受到刑事處罰的刑滿釋放人員。

2021年9月17日,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發布通告,自2021年9月17日起,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西塘社區爲高風險地區。2021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毛某某在同安區新民鎮西塘村某核酸檢測點,趁無人看管之機,溜進該核酸檢測點將放置在桌上用於核酸檢測的3檯筆記本電腦盜走,後將該3檯筆記本電腦藏匿在一廢品收購店。

經鑑定,被盜的3檯筆記本電腦價值共計人民幣17285元。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同安區新民鎮西塘村附近被抓獲,後帶民警找回被盜的3檯筆記本電腦。歸案後,被告人毛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被繳獲的被盜物品已發還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爲:

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7285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毛某某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祕密竊取防疫設備,應從重處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有多次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盜竊的贓物已被追繳發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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