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5樓財經|易綱: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 平臺公司應遵循“同樣業務 同樣監管”原則 來源:青瞳視角

10月7日,央行行長易綱參加國際清算銀行(BIS)監管大型科技公司國際會議,分享中國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實踐。易綱在發言中指出,金融科技的不斷發展給中國監管當局帶來了五大挑戰,包括平臺公司無牌或超範圍從事金融業務、支付業務違規等。爲了應對上述挑戰,中國陸續出臺了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措施,集中體現爲以下三條監管實踐:一是金融作爲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二是建立適當的防火牆,避免金融風險跨部門、跨行業傳播。三是斷開金融信息和商業信息之間的不當連接,防止“數據-網絡效應-金融業務”的閉環效應產生壟斷。

金融科技發展給監管帶來五大新挑戰

易綱指出,金融科技的不斷發展也給中國監管當局帶來了新挑戰。

一是無牌或超範圍從事金融業務。中國頭部平臺公司在開展電商、支付、搜索等各類服務時,獲得用戶的身份、賬戶、交易、消費、社交等海量信息,繼而識別判斷個人信用狀況,以“助貸”名義與金融機構開展信貸業務合作,相當於未經許可開展個人徵信業務。頭部平臺公司在同一個平臺下提供理財、信貸、保險等金融服務,放大了金融風險的跨產品、跨市場傳染的可能性。

二是支付業務存在違規行爲。過去,中國平臺公司下設的支付機構可分別與上百家商業銀行連接並開立賬戶,帶來結算最終性問題,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部分平臺公司違規將客戶沉澱的備付金投資於多類金融資產。平臺公司還在支付鏈路中嵌套“花唄”“借唄”等信貸業務,誤導消費者。

三是通過壟斷地位開展不正當競爭。平臺公司天然具備“贏者通喫”屬性,可能引發市場壟斷,降低創新效率。國內部分平臺公司通過交叉補貼等方式搶佔市場,獲得市場支配地位後實行排他性政策,如排斥競爭對手進入平臺、提供服務,二維碼支付業務僅支持科技集團內部相關APP掃碼支付等。

四是威脅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爲了獲得平臺公司的金融服務,中國的消費者往往需要向其提供個人信息。大型平臺公司存在過度收集、甚至濫用消費者信息的情況,不利於消費者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五是挑戰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和競爭力。一方面,中國商業銀行在服務場景和渠道、客戶信息以及資金等方面曾享受顯著的傳統競爭優勢,近年來各類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的快速發展對此造成挑戰,加速了銀行存款的分流,但並未納入相應的監管。另一方面,中國有約4000家中小銀行,自身資源有限,只能依賴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術和平臺進行客戶維護、信用分析和風險控制,可能削弱獲客能力和產品競爭力。

金融作爲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

易綱稱,爲了應對上述挑戰,中國持續彌補監管制度的“短板”,陸續出臺了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措施。在此過程中,始終秉承以下三條理念:一是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支持民營經濟、互聯網經濟和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二是不斷增強政策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保護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隱私,促進公平競爭。三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創造良好營商環境,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數字領域強化科技創新國際合作。

相關舉措集中體現爲以下三條監管實踐:一是金融作爲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二是建立適當的防火牆,避免金融風險跨部門、跨行業傳播。三是斷開金融信息和商業信息之間的不當連接,防止“數據-網絡效應-金融業務”的閉環效應產生壟斷。

未來將積極應對算法歧視等新型壟斷問題

支付業務方面,2016年人民銀行要求切斷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的“兩兩直連”,以提升支付交易透明度,跨商業銀行清算必須通過央行的基礎設施來完成。去年底以來,金融監管機構要求斷開支付工具與其平臺上的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使支付業務迴歸本源。未來將繼續強化支付領域監管。

審慎監管方面,2020年9月,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制度,要求開展金融業務的平臺公司依法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將集團內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活動的機構全部納入金控公司監管。這有助於落實金融業務與科技服務相隔離的要求。“下一步,我們將落實好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實施並表管理,規範關聯交易,加強審慎監管。”易綱說。

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方面,平臺公司開展金融業務,應遵循“同樣業務,同樣監管”原則。人民銀行要求平臺公司全面剝離與個人徵信相關的業務,通過持牌個人徵信機構向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化信息壟斷爲信息共享。易綱表示,下一步,央行將繼續完善有關制度,落實個人徵信等金融業務持牌經營。

強化反壟斷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方面,中國在2021年出臺了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針對平臺公司在支付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推動大型互聯網平臺公司開放封閉場景,在支付方式上給消費者更多選擇,從而爲中小企業創造發展空間。“未來,我們將發揮好與反壟斷部門的監管合力,遏制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壟斷行爲,積極應對算法歧視等新型壟斷問題。”易綱表示。

強化數據保護,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自2016年起,中國陸續出臺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着手治理信息收集和“霸王條款”,督促金融機構嚴格按照合法、正當、最小必要原則收集、使用和保管用戶信息,充分保障個人隱私和消費者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投訴權等合法權益。人民銀行剛剛發佈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在徵信領域規範了個人信息保護及信息主體各項合法權益。下一步,將在確保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實現更精準的數據確權,更便捷的數據交易,更合理的數據使用,繼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科技創新能力。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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