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人們對於理財的概念也在不斷翻新,正是因爲人們對資產管理的需求,導致非法集資的人可以通過欺騙性強、手段多樣化的方式令很多對金融管理法律知識欠缺的朋友上當受騙。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的將投資人視爲被害人,有的則是證人,有的稱爲投資人,有的在判決書中還出現前後不一致的認定。如曾經轟動一時的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的判決書中,將投資人稱爲“證人”,允許其出庭作證,但在判決結果中又將投資人稱爲被害人。這又是怎麼回事呢?本欄目特約律師連蕊,來爲您解開心中的謎團。

連蕊律師表示,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對於投資人的認定,一般有兩種說法:

一種觀點認爲,投資者不屬於被害人。非經法定程序批准,任何機構都不可以公開募集資金,尤其是一個自然人,這應當是每位公民都知曉的法律常識。因此投資人在投資時,有權利也有義務對集資主體的集資合法性進行審查,而如果投資人對集資活動的非法性是有所瞭解的,或者是明知該行爲是非法集資,但爲了獲得高額回報,參與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其行爲本身也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是根據現有《刑法》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也絕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投資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

2011年《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18條: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另一種觀點認爲,投資者屬於被害人。首先,涉衆型經濟犯罪不能一概認爲是單一法益,當錢款全部返還給投資人時,屬於單一法益,而一旦不能返還時,應當屬於雙重法益。其次,從立法看,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施行的《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7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第22條也規定,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相關犯罪的追訴活動也通常會以投資人的損失數額作爲立案標準。因此,投資者屬於被害人。

連蕊律師認爲,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關於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問題的規定,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爲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及時公佈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對集資參與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請求不予受理。

該《意見》明確將投資者定義爲集資參與人,而非被害人。因此,非法集資的投資者不具有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且集資參與人不具備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及權利,僅有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在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派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的權利。

連蕊律師表示,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投資人遭受了財產損失,表面上符合被害人的特徵,但從立法意圖、刑法正當性、法律強制性及長遠社會效果看,都不應將投資人認定爲被害人。作爲集資參與人,雖然不具備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但並不影響其獲賠投資損失。

從司法實踐來看,在涉衆型經濟犯罪案件中,公安、司法機關會積極進行追贓以返還給投資人。“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一、明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範圍。向社會公衆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二、明確了涉案財物的處置方式。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在訴訟終結後,會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中國政府網公佈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該《條例》已於2021年5月1日施行。《條例》中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

一、“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

二、“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

三、“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條例》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衆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連蕊律師提示:《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對於老百姓而言,要摒棄貪小便宜的心理,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無論犯罪分子非法集資的手段如何變化,花樣如何翻新,以“高息誘惑”的實質並沒有發生變化,望大家保持警惕,一旦對投資產品有疑慮,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覈實真假,避免上當受騙。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報警,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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