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學苑丨高出成本幾十倍的保健品 老人服用三個月後得了尿毒症 

不少人退休後鍾愛旅遊、爲健康又迷上保健品……然而在此過程中卻極易發生侵害老年人權益的事件,那該如何防範那些隱藏的陷阱,避免養老變“坑老”、“傷老”呢?北京朝陽法院法官以案說法,爲老年人權益撐腰。

養老機構照顧不周 老人如廁摔成七級傷殘

目前選擇養老機構養老越來越成爲老百姓普遍接受的一種方式。但是,部分養老機構存在管理制度粗放、服務過程不透明、遇緊急情況施救延遲等突出問題,養老不成反變“傷老”。

2020年10月29日下午,王某在養老院如廁時不慎摔倒在地。凌晨養老院通知王某家屬,隨後王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王某傷情爲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後經鑑定,王某傷致左股骨粗隆間骨折伴構成七級傷殘,王某將養老院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與養老院簽訂《養老機構服務合同》,養老院應按合同約定爲王某提供服務,合同約定對王某護理等級爲專護。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提供專護的具體服務內容。根據養老院登記表記載,養老院明知王某入住時身體狀況,如廁需要幫助。現養老院護理不當導致王某摔倒,應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養老院承擔60%的責任並賠償王某相關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朝陽法院王四營人民法庭法官雲凝介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養老機構應建立老年人健康狀況入院評估制度。但在實踐中,養老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普遍缺乏針對老年人個體差異情況的入院評估,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有針對性的服務內容。這也導致養老院是否應該提供如餵飯、協助運動、夜間看護、配藥等具體服務沒有在合同中明確加以約定。

“另外,我們梳理該類典型案件還發現,部分養老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缺乏透明度,公共區域監控錄像不能做到全覆蓋,護理人員存在事後補籤查房和用藥記錄,缺乏一對一護理的交接班記錄等。”雲凝表示,還有部分養老機構遇緊急情況施救不當或存在延遲,因被看護老人身體基礎普遍較差,如果延誤救治或施救方式不當,造成最終損害後果往往更爲嚴重。

在此,她提醒老年人及家屬,選擇養老機構之前一定充分了解養老機構相關資質、軟硬件水平、市場口碑。如果有必要,還要根據老年人特殊身體情況,把要求養老院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作爲補充條款添加到格式合同當中。

老人輕信保健品 3個月後呼吸衰竭

保健品與藥品之間存在着清晰界限。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虛假宣傳,故意誇大保健品功效,甚至承諾可以替代治療效果。誘騙老年人高額購買保健品,不僅最終不能起到保健效果,反而貽誤治療最佳時機。

2019年2月份,柳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爲高血壓、糖尿病、腎功能不全及其他老年慢性病待查。吳某得知柳某病情後介紹了自己代理的保健品併爲柳某寫了一份服用保健品安排表,承諾一個週期就能見效。柳某累計從吳某處購買保健品6萬餘元。

3個月後,柳某自覺病情加重,遂由家屬陪同到醫院治療,診斷爲尿毒症、心功能不全、肺水腫、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代謝性腦病、低鈉血癥,並收入院治療。隨後柳某將吳某訴至法院,法院查明吳某系某保健品經銷商,柳某與吳某微信聊天記錄中吳某多次詢問柳某身體狀況並推薦柳某按要求服用相關保健品。法院經審理認爲,吳某在明知產品不具有藥理作用情況下仍向柳某作虛假宣傳,致使柳某誤信後購買產品。最後判決吳某按三倍數額向柳某賠償。

雲凝法官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礎性疾病,往往更爲關注自身健康,這也給不良商家和個人提供了牟利渠道。一些保健品打着“有病治病、無病健身”的旗號,打親情牌,刻意營造“健康焦慮”,以高出成本十幾倍、幾十倍的價格售賣給沒有消費需求的老年人。最終不僅不能治病,反而貽誤老年人治療最佳時機。

在此,雲凝提醒老年人及家屬,不要盲目跟風購買保健品,也不要輕信保健品能治病的誇大宣傳。如果購買保健品,一定要特別注意產品批准文號信息和主要功效,並且不能影響老年人對自身基礎疾病的正常診療。

預付20萬遊世界 終身有效變預訂失敗

老年人退休之後閒暇時間隨之增多,外出旅遊意願也隨之增強。目前,市場上存在一些預付費旅遊產品,承諾一次性支付費用,長期有效,遊遍全國乃至世界。但是,這些承諾真能兌現嗎?

2020年9月,黃某、張某夫妻二人與旅遊公司簽訂《購買協議》,約定黃某、張某申請成爲俱樂部會員,年限10年,擁有度假權益。《俱樂部規章制度》載明,“您買的是永久性五星級豪華度假住所,在全世界範圍內可以任何時候去您想去的地方,直到永遠”“會員每年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時候度假,只須通知我們就可以了”。黃某、張某爲此支付20萬元。

後黃某、張某將旅遊公司訴至法院,表示二人受旅遊公司工作人員邀請聽講座。被一對一工作人員全程跟隨說教,在封閉環境內進行高強度密度宣傳,耗時4個小時。在此情況下二人簽訂協議並刷卡。二人網上查詢該公司信息,發現很多會員反映想去旅遊時無法完成預訂,並引發多起訴訟,二人認爲協議內容與宣傳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並全額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爲,旅遊公司售賣度假產品與傳統旅遊產品在行使方式、權益內容等方面存在區別。在行使時受到限制,而限制條件在旅遊公司單方擬定並提供的申請、協議中並無明確說明和提示。根據法院覈實,旅遊公司實際僅在岡比亞和巴厘島各擁有一家度假村。因旅遊公司未對合同條款進行合理說明和解釋,致使購買人將度假產品誤認爲一般旅遊度假產品,現購買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上述合同,法院依法准許。法院判決撤銷協議,旅遊公司返還相關費用。

雲凝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一些新型旅遊產品採用預付高額費用的方式,在售賣時承諾讓退休老人終身享受,自由選擇,遊歷各地。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些產品可能存在一些隱藏的消費陷阱。比如當老年人準備出行時設置了複雜的權益交換流程,設置了不合理的較長提前預定時間限制,不斷推銷提升等級增加額外消費支出等。”雲凝介紹,這些旅遊產品往往一次性收取較高費用,但限定不能解除合同。老年人一旦身體有恙,出行不便,提前預付的高額費用便無法退還,當初旅遊的美好設想也終將變爲“一紙空文”。在此,雲凝提醒老年人,在購買新型旅遊產品一次性預付高額費用之前,一定仔細閱讀合同,並充分考慮自身身體條件。還要明確約定享有解除合同權利和退還預付費用的辦法。

防範“坑老”隱藏的陷阱 把握這三關

爲避免踩“坑”,法官通過梳理這些侵害老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爲老年人提供了養老要把握的“三關”:第一關——資質關:無論是養老、旅遊、理財還是提供其他服務的公司、機構,都應具有相應行業資質。在選擇服務之前,可以要求公司出示營業執照、資質證明,覈實經營範圍涵蓋的業務內容和資質信息、註冊資本等情況。

第二關——信譽關:伴隨網絡資訊發展,不良商家負面信息將無處遁形。在選擇提供服務的公司之前,可以在行業公示類網站、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網站、大衆口碑類網站查詢公司的信譽、商譽和市場評價等情況。還可以上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該公司是否存在欺詐客戶等相關訴訟糾紛。

第三關——合同關:目前商家大部分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法律規定,格式合同可以增加補充條款。我們應該要求商家的工作人員將口頭承諾的各項優惠條件都在合同中以補充條款的方式以明確體現出來,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有約定可依,最大化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通訊員 孫潔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