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陳月石

隨着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出爐,19家銀行正式迎來附加監管。

10月15日,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基於2020年數據,央行和銀保監會評估認定了19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包括6家國有商業銀行、9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4家城市商業銀行。

同時,爲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框架,明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央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附加監管規定》)在經過公開徵求意見後對外發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爲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提供指導和依據。

兩部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大,業務複雜性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關鍵服務,其穩健經營關係到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

首次入選銀行於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爲系統重要性銀行預留近一年準備時間。

明確附加監管指標要求

“大而不能倒”的銀行將適用於更高的資本金要求。

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週期資本要求基礎上,還應滿足一定的附加資本要求,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

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爲五組,分別適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附加槓桿率爲附加資本的50%,分別爲0.125%、0.25%、0.375%、0.5%和0.75%。

對照19家入選銀行,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從低到高,第一組8家,包括平安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寧波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北京銀行;第二組4家,包括浦發銀行、中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第三組3家,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第四組4家,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第五組暫無銀行進入。

“這一名單的出臺標誌着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框架基本確立和落地,顯示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審慎性進一步增強,有助於進一步提升國內金融監管質效,促進與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增強我國金融系統穩定性。”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

不同組別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恢復與處置計劃、信息報送與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

有關負責人表示,後續,央行、銀保監會將結合監測分析和壓力測試情況,基於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判斷,完善監管指標設計,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差異化的要求,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保持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附加監管要求不影響現有宏觀審慎評估(MPA)規定的實施。

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

實施《附加監管規定》對上述19家系統重要性銀行有何影響,是否需要立即補充資本備受關注。

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根據《附加監管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在0.25%到1%之間,監管力度符合市場預期。入選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均滿足附加資本要求,無需立即補充資本,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同時,《附加監管規定》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建立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高資本內生積累能力,切實發揮資本對業務發展的指導和約束作用。

針對公開徵求意見中建議降低或豁免部分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並延長附加資本要求實施的過渡期的建議,監管部門並未採納。

理由則是,綜合考慮國際標準和我國銀行業實際資本水平,《附加監管規定》設置的附加資本要求是適度的,既有助於提升系統重要性銀行抗風險能力,也不會產生太大資本補充壓力。目前還有1年多的過渡期,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指導,統籌做好附加監管指標的達標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局局長李斌此前曾表示:“五組之間過渡比較平滑,整體水平與國際要求也是適應的。我們做了科學認真的測算,相對於我國銀行業目前實際資本水平壓力不大。”

溫彬表示,成爲系統重要性銀行將接受更嚴監管,對銀行的風險防範能力、可持續經營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特別是對銀行的資本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個別銀行存在資本補充壓力。同時,部分資本相對緊張的銀行可能會爲滿足監管要求而適度放慢資產增長,影響盈利水平。

“考慮到銀行一般會在監管要求之上,再主動留存一部分資本作爲緩衝,避免資本充足率緊貼監管紅線,如果在8.25%(即第三組要求)的基礎上再加1個百分點,即以9.25%爲底線衡量名單中銀行資本充足情況,19家銀行中有9家銀行尚未達到這一底線。可見首批名單中的銀行資本充足率整體達標壓力有限,但在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前提下,個別銀行仍有資本缺口待補充。”溫彬表示。

“生前遺囑”需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危機管理小組審查

作爲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的一項重要工具,《附加監管規定》明確了恢復計劃與處置計劃(又稱“生前遺囑”)。

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制定集團層面的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並按規定提交人民銀行牽頭的危機管理小組進行審查。

恢復計劃應詳細說明銀行在持續經營能力出現問題等壓力情景下,如何通過實施該恢復計劃恢復持續經營能力。處置計劃應詳細說明銀行在無法持續經營時,如何通過實施該處置計劃實現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首次進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19家銀行,應當根據自身經營特點、風險和管理狀況,制定集團層面的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並於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危機管理小組審查。

對比徵求意見稿,《附加監管規定》完善文中關於恢復措施與方案的要求,將《附加監管規定》第九條第(五)款中“包括自救資金安排、資產出售、補充資本、暫停或限制分紅、壓縮經營成本、消費者權益保護方案等”修改爲“包括補充流動性、資產出售、補充資本、暫停或限制分紅、壓縮經營成本等”。

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更新恢復計劃、每兩年更新處置計劃建議並於更新年度8月31日前報送危機管理小組,並且在內外部經營環境、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按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求進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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