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印红 实习生 舒常海 通讯员 单娟 枣庄报道

近日,驾驶车辆未安全文明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驾驶员卫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涉事车辆的所有人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被责令其限期整改。

据悉,2021年10月08日11时许,卫某某驾驶鲁Q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2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518国道交叉路口处(西集南山-店韩路)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胡某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胡某玲受伤、车辆损坏。后胡某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查鲁Q5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卫某某因观察路面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涉事车辆的所有人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管理,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驾驶员卫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涉事车辆的所有人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问题。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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