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是一位小学老师,年轻的时候娶了自己心仪已久的姑娘做媳妇,两口子和和美美地过了一辈子,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他们没有生育自己的亲生子女。

因为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张大爷两口子决定,将生活在农村的兄弟家的小儿子过继过来。过继孩子的时候,张大爷按照法律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迁移户口等手续。

对于这个盼望已久的孩子,夫妻俩视为掌上明珠,只要孩子开口,夫妻俩都尽自己所能的满足,待他如同亲生子女一般。孩子考上大学后,两口子更是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的供应着,只求这个儿子毕业后,能回到自己身边找一份稳定的工作。

这些年来,为了继子老两口可以说掏空了所有的积蓄。儿子毕业后,老两口帮儿子购买了房产还给孩子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孩子大了,张罗着娶妻生子。随着年龄的增长,前几年,张大爷与张大妈的身体大不如前。本想着儿子在身边能给老两口多些照顾,可这位继子总借口工作忙,事情多,很少探望张大爷与张大妈。

一个秋天的早晨,张大妈突发高血压,就这么倒在地上再也没能起来。张大妈走后,张大爷没了主心骨,像被抽去了精气神,孤身一人的老爷子,总在房子里独自神伤。

继子几个月才探望一次张大爷,找的看护人也不细心,眼看着张大爷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就这样,没到一年的时间,张大爷也离世了。

没想到的是,张大爷去世后,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拆迁,继子不仅继承了老人的房子获得了安置房还拿了不少的安置补偿款。张大爷本家的亲属看不过去了,认为继子没有履行对张大爷的扶养义务,不能继承老人的财产。张大爷的亲属随即找到“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律师解答

律师表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孩子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拥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所以,张大爷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过继的儿子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利继承老人的全部财产。当然法律也有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只是老人已经离世,对于继子并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缺失很多的证据,因此无法予以认定。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律师建议,老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幸福,要第一时间联系政府部门或专业人士,以及保留好子女未尽义务的证据。同时,建议老人及早对自己的身后事进行安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老人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设定好晚年生活的“意定监护人”,解决老人失能后的生活消费、就医选择等切实问题。

同时,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选择专业的律师帮您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将家庭财富传承给您真正想交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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