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加裝電梯意見徵詢“被簽字”後,上海靜安某小區一樓業主將業委會和物業公司訴至法庭。

10月26日,這起因老小區加裝電梯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一樓業主王先生表示自己沒有在同意加裝電梯協議上簽字,自己的簽名系被僞造,目前已加裝的電梯影響了住宅的通風、採光等,遂提出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庭審最後,法院表示將擇期宣判。

一樓業主:簽名系僞造,訴請拆除電梯

原告王先生表示,2019年4月,涉案小區準備加裝電梯時,自己曾接到業委會和物業的電話,詢問是否同意加裝,還約他面談。王先生稱,自己沒有同意,更沒有在協議上簽字。因房子長期出租,且疫情導致出入小區不便,自己很少來到該小區。直到2020年10月,王先生髮現,自己房屋所在樓棟已經加裝電梯並投入使用。

王先生認爲,電梯井窗正對自家窗戶,嚴重影響了通風、出行和採光,導致房屋價值貶損。在多次找業委會和物業反映無果後,王先生找到電梯施工單位,在對方提供的備案上,王先生竟發現了自己的簽名。他當即找業委會和物業討要說法。

涉案樓棟的一位居民代表承認,王先生的簽名是由自己代簽。這位居民代表同時表示,王先生在電話裏口頭同意後,自己才代簽。電梯施工時,自己再次電話聯繫王先生,對方仍然表示同意。

雙方各執一詞,王先生遂與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對簿公堂。庭審中,王先生提出了排除妨害的訴請,請求拆除電梯。

兩個爭議焦點

庭審中有兩大爭議焦點,其一,僞造的簽名對加裝電梯協議生效有無實質性影響。

被告認爲,王先生所在樓棟共6層,每層4戶居民,除王先生外都同意加裝電梯。即使王先生不同意,比例也超過了90%,符合上海加裝電梯相關規定的要求,可以通過審批。

王先生表示,相關規定同時要求“對有明確反對的居民意見在社區協商平臺中協商解決”。王先生認爲,這是賦予居民的“一票否決權”,自己多次向樓組長明確表示反對。

被告表示,王先生本人平時並不常住在涉案房屋中,當初徵詢居民意見時,樓組長曾多次打電話,王先生均表示同意。現在又稱簽名系僞造,屬於事後反悔。

第二個爭議焦點是,王先生是否有明確表達過反對意見。

5樓居民表示,意見徵詢階段,她曾聯繫過王先生,當時王先生沒有反對,只是強調不要影響到他的房子。電梯開始施工時,王先生確實表示過反對,認爲加裝方案會影響採光,大家遂與施工單位調整了方案。後直至工程完工,王先生再未提出反對意見。

根據王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樓組長認爲,王先生不同意的是原來的施工方案,既然方案已經調整,那王先生的“不同意”就作廢了。王先生則堅稱,他不同意的是“加裝電梯”這件事,不是具體方案。

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稱的妨害事實

9月26日,上海靜安法院法官赴涉案小區現場勘查發現,電梯加裝部位系新建結構,獨立於樓棟,位於王先生房屋門口正面,與房屋原有結構留有一定距離,進出電梯通道也獨立於原有進出通道,通道兩側均有通風窗口。電梯運行時,內外部未有明顯噪音。

庭審最後,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老公房加裝電梯是政府的一項民生工程,應當保障居民的權益。原告所訴稱的通風、採光、消防安全權益均未受到影響,因此不存在原告所稱的妨害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庭審結束後,王先生表示,“從事情發生到現在,我們都願意和被告就加裝電梯造成的妨害協商,是他們態度惡劣,導致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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