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6號、27號、28號、2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過虛構藥品發放事項,列支養殖險防預費向農戶支付現金的行爲。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會同製藥企業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通過韓某某(製藥企業員工)個人賬戶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樹支公司、吉林中支營業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縣營銷服務部等7家分支機構承保的91份保單258戶養殖戶返還現金,合計130.96萬元 (其中梨樹68.44萬元、通化縣18.96萬元、伊通10.09萬元、吉林營業部9.58萬元、蛟河12.42萬元、磐石8.73萬元、永吉2.74萬元)。

上述行爲,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吉林銀保監局決定對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並責令其停止接受梨樹地區養殖險新業務1年。

李吉辰作爲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農業保險的副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吉林銀保監局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李吉辰處以警告並罰款7萬元;任孝然作爲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養殖業保險部經理,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被處以警告並罰款7萬元;張樂春作爲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被處以警告並罰款7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以下爲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6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6號

當事人: 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大街與天富路交匯偉峯東樾商業樓9-2號

法定代表人:張樂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過虛構藥品發放事項,列支養殖險防預費向農戶支付現金的行爲。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會同製藥企業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通過韓某某(製藥企業員工)個人賬戶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樹支公司、吉林中支營業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縣營銷服務部等7家分支機構承保的91份保單258戶養殖戶返還現金,合計130.96萬元 (其中梨樹68.44萬元、通化縣18.96萬元、伊通10.09萬元、吉林營業部9.58萬元、蛟河12.42萬元、磐石8.73萬元、永吉2.74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育肥豬保險防預項目實施情況的說明、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養殖險防預項目情況的說明、2018年防預費支付情況統計表、2018年養殖險防預費明細表、2017年養殖險防預費明細表、工作簽報、韓某某6231810080700157339存款明細賬、防預費發放明細表、防預費發放情況分機構彙總表、《現金髮放、藥品領取比對錶》、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養殖業保險防預費管理實施細則、防疫消毒合作協議、產品出庫單、入庫審批單、驗收單、增值稅普通發票、付款回單、防預品發放明細表、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並責令其停止接受梨樹地區養殖險新業務1年(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開始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0月2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7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7號

當事人:張樂春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80219640826XXXX

住址:長春市朝陽區

職務: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過虛構藥品發放事項,列支養殖險防預費向農戶支付現金的行爲。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會同製藥企業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通過韓某某(製藥企業員工)個人賬戶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樹支公司、吉林中支營業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縣營銷服務部等7家分支機構承保的91份保單258戶養殖戶返還現金,合計130.96萬元 (其中梨樹68.44萬元、通化縣18.96萬元、伊通10.09萬元、吉林營業部9.58萬元、蛟河12.42萬元、磐石8.73萬元、永吉2.74萬元)。

張樂春作爲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育肥豬保險防預項目實施情況的說明、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養殖險防預項目情況的說明、2018年防預費支付情況統計表、2018年養殖險防預費明細表、2017年養殖險防預費明細表、工作簽報、韓某某6231810080700157339存款明細賬、防預費發放明細表、防預費發放情況分機構彙總表、《現金髮放、藥品領取比對錶》、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養殖業保險防預費管理實施細則、防疫消毒合作協議、產品出庫單、入庫審批單、驗收單、增值稅普通發票、付款回單、防預品發放明細表、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任職文件(關於張樂春聘任職務的通知)、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張樂春處以警告並罰款7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0 月2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8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8號

當事人:李吉辰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230419690202XXXX

住址:長春市朝陽區

職務: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過虛構藥品發放事項,列支養殖險防預費向農戶支付現金的行爲。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會同製藥企業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通過韓某某(製藥企業員工)個人賬戶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樹支公司、吉林中支營業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縣營銷服務部等7家分支機構承保的91份保單258戶養殖戶返還現金,合計130.96萬元 (其中梨樹68.44萬元、通化縣18.96萬元、伊通10.09萬元、吉林營業部9.58萬元、蛟河12.42萬元、磐石8.73萬元、永吉2.74萬元)。

李吉辰作爲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農業保險的副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育肥豬保險防預項目實施情況的說明、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養殖險防預項目情況的說明、2018年防預費支付情況統計表、2018年養殖險防預費明細表、2017年養殖險防預費明細表、工作簽報、韓某某6231810080700157339存款明細賬、防預費發放明細表、防預費發放情況分機構彙總表、《現金髮放、藥品領取比對錶》、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養殖業保險防預費管理實施細則、防疫消毒合作協議、產品出庫單、入庫審批單、驗收單、增值稅普通發票、付款回單、防預品發放明細表、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任職文件(關於李吉辰等同志聘任職務的通知)、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李吉辰處以警告並罰款7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0 月2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9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9號

當事人:任孝然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70219810422XXXX

住址:長春市二道區

職務: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養殖業保險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存在通過虛構藥品發放事項,列支養殖險防預費向農戶支付現金的行爲。安華農險吉林省分公司會同製藥企業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通過韓某某(製藥企業員工)個人賬戶共向伊通支公司、梨樹支公司、吉林中支營業部、磐石支公司、蛟河支公司、永吉支公司、通化縣營銷服務部等7家分支機構承保的91份保單258戶養殖戶返還現金,合計130.96萬元 (其中梨樹68.44萬元、通化縣18.96萬元、伊通10.09萬元、吉林營業部9.58萬元、蛟河12.42萬元、磐石8.73萬元、永吉2.74萬元)。

任孝然作爲時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養殖業保險部經理,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育肥豬保險防預項目實施情況的說明、安華農業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養殖險防預項目情況的說明、2018年防預費支付情況統計表、2018年養殖險防預費明細表、2017年養殖險防預費明細表、工作簽報、韓某某6231810080700157339存款明細賬、防預費發放明細表、防預費發放情況分機構彙總表、《現金髮放、藥品領取比對錶》、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養殖業保險防預費管理實施細則、防疫消毒合作協議、產品出庫單、入庫審批單、驗收單、增值稅普通發票、付款回單、防預品發放明細表、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任職文件(關於孫某某等聘任職務的通知)、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任孝然處以警告並罰款7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0 月20日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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