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烏銀保監罰決字〔2021〕16號) 來源:內蒙古

四子王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烏銀保監罰決字〔2021〕16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名稱

四子王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賀蘭英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貸前調查不盡職、貸中審查不盡職、貸後管理不盡職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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