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地產稅的定位和徵管難點,專家:試點“一定會動存量房產”

中國的房地產稅改革,歷經了“試點—立法—再試點”的循環。

2011年在上海和重慶兩地試點房產稅之後,於2013年提出了房地產稅的改革方向是“立法先行”。在經歷了8年的嘗試之後,於2021年的5月份重啓了房地產稅的改革試點,將通過多地試點來總結經驗,爲將來的立法工作打下基礎,由此可見這個稅種的重要性和複雜程度。

202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的試點工作,並根據《立法法》將授權期限確定爲5年。房地產稅也一改往日的“但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正式拉開了序幕。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房地產稅試點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新試點定位“引導住房合理消費”

正確理解現階段的房地產稅,要把握兩個“不同”:新時代的不同,與西方國家的不同。

自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始,關於房地產稅改革的表述,往往都跟“健全地方稅體系”同時出現,房地產稅的最主要功能是爲了彌補地方主體稅種的不足。這是與中國的稅收體制和改革相關的。

一方面,中國是一個以間接稅爲主的國家,間接稅佔全部稅收收入的70%,間接稅大多數是比例稅率,無法根據企業利潤或者個人收入進行調節,在終端消費甚至還是累退的,因此間接稅佔比過高,不利於收入再分配。

另一方面,隨着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和2016年全面“營改增”,中國的前四大稅種沒有一個是地方稅,要麼是中央地方共享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要麼就是中央稅(消費稅),而前四大稅種佔中國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高達78%。

不過,全國人大關於房地產稅改革試點的定位是“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因此中國的房地產稅的徵收範圍一定是相對較窄的。我們依據上海市住房持有數據,發現如果採用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面積,前80%的家庭是不用交稅的。由於徵稅範圍有限,房地產稅的稅收收入也會相對有限,其取代現有前四大稅種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短期內不足以構成地方主體稅種。

房地產稅在西方國家是一個常見的稅種,雖然在不同國家的稱謂不同,但總體上呈現了三個相同的特徵:首先是基層轄區的主要稅種和主要財政收入來源,高層級政府幾乎不分享該稅種的收入;其次是普遍徵收,很少有免稅的規定;最後是地區間的稅率存在較大差異,稅率標準由各地方自由決定。

房地產稅在西方國家的這三個特徵,與該稅種的使用用途直接相關。大多數國家都將該稅種作爲地方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資金來源,將收稅和支出的權力交給基層政府,讓他們互相之間展開競爭,以最低的稅收成本提供最高質量的公共服務,從而對基層政府的財政擴張行爲進行約束。從居民角度來說,居民可以採取“用腳投票”的方式選擇自己的居住區,那些公共服務更好的轄區會吸引更多居民,從而推升房價,轄區的房地產稅收入也因此增長,由此可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

中國房地產稅的定位與西方國家是完全不同的,一方面,房地產稅的收入相對有限,無法保障基層政府的運轉和公共服務的提供,基層財政還是要依賴於上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另一方面,影響中國住房價格的高質量公共服務,其財政資金來源往往也是高層級政府,例如醫療、交通、教育等,一刀切地將房地產稅收入劃歸基層財政,也會帶來地區間的不公平。

中國現階段的房地產稅,其主要的作用是調節效應,而非水平效應。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充分發揮稅收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

房地產市場在近年來的蓬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財富效應,居民之間的財富差距遠大於收入差距。例如,上海市前0.1%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00平方米,而最低的5%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積不到15平方米,並且這種財富效應往往又來源於政府的公共投入,例如交通基礎設施、環衛綠化、公共服務等等。

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都可以歸爲資本利得稅,即資本投資產生的收益要跟勞動收入一樣納稅,從而做到了稅收的公平。在共同富裕背景之下,理解新時代的房地產稅,也就很容易得出幾個基本原則:

首先,中國的房地產稅一定不是普遍徵收,因爲主要是起調節效應,要優先保障居住需求,一定範圍的免稅條款(面積或套數)會將約80%的家庭排除在外,這個稅種真正涉及的家庭數量在20%以下。

其次,中國房地產稅的稅率應該是累進的,因爲這是一種資本利得稅,要與個人所得稅進行靠攏。累進性是再分配的基礎,同時累進性還更容易達到房地產稅的另一個目標:房住不炒。

最後,這次的房地產稅試點,一定會動存量房產。上海在2011年試點的房產稅僅針對新購住房行爲,因此效果非常弱,即便如此,上海市的政策也在人均60平方米免稅面積的門檻上有積極作用。房地產稅是持有環節的財產稅,這意味着只要還在持有,無論是存量房還是新購房,都要納入徵稅範圍。

產權問題和信息共享是徵收難點

房地產稅一旦正式進入試點環節,由於一些配套制度還不夠健全,其徵收難度還是非常大的。

首先就是產權問題。中國的房產產權形式複雜,各地區差異巨大,如果以房產市值作爲徵收依據,很多的房產並未取得完整產權,例如小產權房,在產權未合法化的狀況下,徵稅是無法落地的;此外,還有一些房產雖然是完整產權,但是並不屬於商品房,例如經濟適用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福利房,以及一些共有產權的住房,這些住房在未交易的狀況下,其市場價值也是無法獲得的。

另外一個徵稅依據是租金收入,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就規定租金的12%是應納稅額,但是該政策在徵管環節的難度極大,稅務機關無法獲取個人之間的租房行爲的信息。

我們不能寄希望房地產稅去解決中國住房的產權難題,因此需要把握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完整產權是徵收房地產稅的前置條件,二是可交易是市場評估價的基礎。

其次是部門間的信息共享難題。住房產權管理在住建部門,徵稅在稅務局,一旦涉及對存量房徵稅,就要求住建部門將底層數據向稅務局開放,並且要及時動態更新,要做到完全的開放,難度還是存在的。

上海市在2011年開始的房產稅試點,在徵管環節有一個明確的“抓手”,即所有新購住房都要求住建部門提供購房人家庭名下的房產信息,但也僅提供已有住房面積和是否首套,並沒有提供已有房產的具體信息。這種“抓手”之所以有效,是因爲住房交易環節涉及其他稅收,需要稅務局的干預,因此有一個清晰的時間點。

此次的房地產稅試點之後,缺乏一個清晰的時間節點,比較可行的是在每年的12月31日,住建部門向稅務局一次性推送全部住房產權數據,而對於年中買進賣出的行爲,涉及數個月的納稅義務,則需要另外核算。

最後是居民的策略性選擇。任何稅收政策的實施,微觀經濟實體的第一反應,往往都是採取策略性行爲去避稅。

大多數住房市場的調控政策,都是以家庭爲單位的,一些居民家庭爲了繞開政策管控,就選擇拆分家庭,例如2010年的住房限購政策就導致了“假離婚”。而在上海2011年的房產稅試點過程中,新購房家庭爲了避免納稅,就通過多個家庭合買的方式,將各自的住房面積減少到人均60平方米,其中非首套住房的購買中,有22%是兩個以上家庭共同持有。

這次的房地產稅試點,事先需要充分考慮到居民的策略性選擇,一來是希望徵稅能夠落到實處,二來也是要避免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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