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先生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在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以前房產證上的面積登記有誤,原本是花600萬元買的119.9平方米的房,如今“縮水”成了113.9平方米,其中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過戶時才發現房子“縮水”

10月份,欒先生看中了豐臺區的一套二手房,賣家的房產證上顯示該房的建築面積爲119.9平方米。雙方簽訂了合同,付完首付款和契稅後,在去豐臺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時,卻從工作人員口中得知一個令人意外的消息:經過覈查,原房產證上登記的該套房屋建築面積有誤,實際爲113.9平方米。工作人員讓欒先生填寫了一份房本面積更正登記申請。過戶完成後,欒先生的新房產證上,房屋面積就從119.9平方米變成了113.9平方米。

“如果按照每平方米5萬元來計算,我就損失了30多萬元。”欒先生無奈地說。

爲何房產證上會出現面積有誤的情況?記者跟隨欒先生來到豐臺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經過再三覈實後,承認是由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造成了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登記錯誤。工作人員提供的一張房屋登記表顯示,欒先生購買的這套房子測繪登記日期爲2000年7月31日,表中記錄的兩處“建築面積”均爲“113.9”平方米,但“樓房建築面積”和“樓、平房建築總面積”兩欄中卻爲“119.9”平方米,且4處數字均爲手寫。經瞭解,賣家並非該套房的第一手房主。對於給房屋買賣雙方造成的損失,工作人員表示,只能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行可以進行訴訟。

隨後,欒先生與記者多次嘗試撥打賣家的電話,均協商無果。欒先生決定走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專家說法

縮水面積該由賣家擔責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豔軍律師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出售給欒先生的房屋建築面積爲119.9平方米,實際僅爲113.9平方米,小於合同約定面積,即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賣家應就此6平方米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欒先生的損失,應該由賣家承擔。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9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本案中,比實際面積多登記6平方米,並非屬於造成損害的情形,因此,賣家賠償了欒先生的6平方米的損失後,再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索賠該筆款項並無法律依據。但是賣家可以就該筆損失,向其上家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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