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一審落槌,罰當其罪懲首惡,大快人心!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康美案判例效應顯著,必將對造假者形成極大震懾,增強市場各方敬畏之心,有助於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在實現懲首惡目標、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賠償金額高(24.59億元)等亮點之外,康美案一審判決的另一看點是,要求未直接參與造假但在案涉定期財務報告中籤字的13名董監高,承擔一定範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尤其值得關注5名獨立董事的連帶比例爲5%或10%,對應金額高達1.23億元或2.46億元,遠超其任職期間在康美所獲薪酬,引發業界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發展前景的熱烈討論。

一直以來,獨立董事在市場中的整體評價並不好,“不幹活兒只拿錢”,落得了上市公司“花瓶”這樣的尷尬稱號。這顯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誤解,但也正說明獨立董事的制度安排所起到作用與市場預期有較大的差距,亟待改善。

如今,康美案一審判決簽字獨董承擔金額不菲的連帶賠償責任,讓這一職位由輕鬆升級爲高危。有長期獨董任職經歷的人士對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擔憂康美案導致大量優秀的獨立董事退出資本市場,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

更多的觀點認爲,康美案的示範效應將促進獨董更加勤勉盡責,更有效地推動上市公司規範治理。另一位曾擔任獨董的人士認爲,獨董上崗前有培訓,培訓老師也反覆強調要對財務數據心裏有數再簽字,當然有時候在公司氛圍之下不容過多思考而隨大流簽字,康美案是一個教訓,可以警醒後來的獨董,也算好事。

可以確定的是,康美案的一審判決對獨董生態產生了重大影響,這會否引發新一輪的離職潮?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近幾日獨立董事辭職公告確有增多跡象,11月12日以來就有中馬傳動廣田集團、真視通等12家上市公司披露相關公告,而本月在此之前相關公告的數量不過16條。

年薪12萬,上億連帶賠償

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近日一審落槌,投服中心代表的5.5萬餘名投資者勝訴。作爲A股首例集體訴訟,康美案涉及賠償金額在同類案件中最高,且涉案的5名獨立董事也將面臨上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廣州中院11月12日的一審判決書,康美藥業需對55326名投資者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實控人馬興田夫婦及參與造假的4名原高管、會計師事務所正中珠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在案涉定期財務報告中籤字的13名董監高承擔5%~20%範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

在上述13名責任人中就包含5名時任獨立董事。其中,江鎮平、李定安、張弘三人因在康美藥業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簽字,被判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應金額2.46億元;郭崇慧、張平兩人只在2018年半年報中籤字,被判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應金額1.23億元。

此外,在兩年前的證監會行政處罰中,江鎮平、李定安分別被處以20萬元罰款,張弘、郭崇慧、張平分別被處以15萬元罰款,5位獨立董事合計罰款85萬元。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聯繫了其中4位在康美案中受罰的獨立董事,他們均拒絕了採訪,多數表示當前處於敏感時期,不便多言。

對比獨董薪酬來看,此案中的判罰金額可謂“天價”。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梳理發現,康美獨董近年來的稅前報酬多爲12萬元/年,江鎮平、李定安、張弘、郭崇慧、張平在擔任獨董期間分別從康美領取的報酬總額爲56.26萬元、40.95萬元、27.09萬元、31.01萬元、24.10萬元。

尤其是郭崇慧和張平,兩人在2018年5月當選康美獨董,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披露半年報時任職剛滿3個月,一次簽字就導致現在背上了上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2018年,兩人在康美領取了7萬元的稅前報酬。

從身份背景來看,5位獨董大多來自高校,李定安和張平均來自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郭崇慧、張弘分別來自大連理工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兼職”也是獨董的共同特點,江鎮平在汕頭市中瑞會計師事務所任所長,李定安先後在力源信息佳都科技、寶鴻精密(IPO終止)等公司擔任獨董。

康美獨董之困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瞭解到,此次被罰的康美獨董正在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投服中心稍早之前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當事人是否上訴尚有不確定性。

康美案的特別代表人訴訟代理律師、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夏嬅表示,一審判決在2021年11月12日送達各方,各方仍有15日的上訴期。目前,康美藥業已在破產重整階段,其償債能力需待債權人會議表決後方能明確,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確表示其無能力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所以如何妥善解決賠付問題將成爲各方的重點工作。

依據獨董們的收入,康美案5人顯然無力承擔上億元的賠償,其內心恐也難以接受如此重罰。如今的情況是,他們不上訴難以履行判決,上訴也有訴訟費的困擾。

相關規定顯示,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若上訴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7日內仍未預交而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也就是說,涉康美案的獨董們如上訴需要預交上訴費,這將是一個不小的數字。

上訴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的交納比例是0.5%。證券時報記者估算,江鎮平、李定安、張弘需承擔2.46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如上訴主張自己無責,則每人需預交的訴訟費約爲121萬元;郭崇慧、張平需承擔的連帶責任爲1.23億元,如上訴主張自己無責,每人需預交的訴訟費約爲59.75萬元。

這意味着若要上訴,每位獨董須承擔數十萬乃至上百萬元的訴訟費,單這一項支出也遠超其在康美所領薪酬。這在平時或許沒那麼難,但今年9月1日,訴訟代表人投服中心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法院裁定馬興田等24人名下價值24.59億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當然,涉康美案的5名獨董亦名在其中。實務中,極少有當事人因訴中保全措施而導致無錢上訴,這需要與法院做進一步的溝通。

康美案後續執行也會充滿挑戰。當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康美破產管轄的揭陽中院已將該判決金額24.59億元列爲暫緩確認債權,納入重整計劃草案。康美也已公告,將根據破產重整工作推進情況,依據屆時經揭陽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中的債權受償方案,通過現金、抵債股票等方式統一實施清償,充分考慮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康美同時表示,公司將根據判決,向馬興田、許冬瑾、邱錫偉、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正中珠江、楊文蔚等21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被告依法主張相關權利。

如何確定多個被告的責任承擔方式及份額比例,已成爲目前的重大爭議焦點。朱夏嬅稍早之前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康美藥業已在破產重整階段,其償債能力需待債權人會議表決後方能明確,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確表示其無能力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所以如何妥善解決賠付問題將成爲各方的重點工作。

辭職獨董數量有增多跡象

極大可能是受康美案影響,近幾日獨立董事辭職公告有增多跡象。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發現,自11月12日以來,陸續有12家上市公司出現獨董辭職的情況,16日當天發佈公告的就有5家公司,其中絕大部分辭職是個人原因,個別是由於任職到期或職務變動。

證券時報數據中心統計顯示,2021年獨董辭職人數目前已刷新近年來的新高,達697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獨董辭職人數分別爲503人、497人、679人。按月來看,今年5月、6月曾出現一陣獨董辭職高峯,當月分別有136名、84名獨董辭職。

“兼職獨董”在國內上市公司中是普遍現象。據《2018德勤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調研報告》得到的43 份獨立董事的反饋,其中85%爲兼職獨立董事,其本職工作(或離休前工作)主要爲會計師、法律、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士、商業人士、高校學者以及企業高管人員。

上述德勤調研還發現,國內獨董投票反對意見的情況較少,無反對意見以及每年 1-2 次反對意見幾乎各佔一半。對於反對意見,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礙於人情,線下多多溝通,落實條件,推遲表決;二是多個獨立董事形成合力,以一個羣體的形式在董事會中發言和溝通。

康美案令市場重新審視獨董制度。實際上,獨董制度是一件“舶來品”,最早發源地在美國,且已經經過了數十年的演進。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傑弗裏戈登的研究顯示,從1950年到2005年,美國大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佔比從20%上升到75%。在此期間,獨立董事認定的標準也越來越嚴格。

這一發展過程受到一系列事件和制度的推動,尤其2002年安然事件爆發,促使紐交所開始啓動關於董事會結構的最新規定,要求董事會中獨立董事要佔多數,同時對於所有董事會成員都要接受獨立性的考察,並在2004年確立了相對穩定的獨立性判斷標準。

中國的獨董制度確立於 2001 年,彼時證監會頒佈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應設立獨立董事。《意見》強調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還提出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等要求。

獨董生態將變

康美案一審重判涉案5名獨董,帶有極強的示範效應,必將深刻影響當前的獨董生態。

上市公司獨董通常由高校教授、律師、財會專家等具有一定社會背景的人士兼職擔任,專業能力並不差,可以監督上市公司並提出好的意見、建議。讓市場留下“花瓶”印象的主要原因在於獨立董事難獨立,獨董由股東提名、股東大會任命,從上市公司領取薪酬,因此大股東對其去留有較大的話語權。另一方面,多數獨立董事有本職工作,時間、精力的重點並不在上市公司,僅憑參加數量有限的董事會,也難以實質性瞭解和辨別上市公司真實經營狀況。

A股上市公司15000餘名獨董薪酬差異較大,平均年薪僅8萬元左右。如果不慎遇到像康美這樣的造假公司,動輒上億的連帶賠償責任,與所獲薪酬的差異實在是過於巨大。

康美案一出,本來輕鬆的獨董職務瞬間升級爲高危工作,懸殊的薪酬與責任對比也引發了業界激烈討論。

一位曾長期任職獨董的人士擔憂康美案會導致優秀的獨董退出資本市場,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他認爲,獨董所承擔的責任與所獲收益倒置,“零容忍”的重點是打擊核心關鍵的財務造假責任人,重判獨董相當於連坐,是一種懶政思維。

該人士去年辭去了在多家上市公司和掛牌公司的獨立董事任職。“多家公司對獨董的稅前津貼僅5萬~6萬元,但監管對獨董的處罰起點遠高於此。”其表示,“要是再攤上一起民事訴訟賠償,更加得不償失。”他還以康美舉例,“康美獨董的稅前報酬12萬元/年,現在每人被罰金額超過1億元,是不是要做100年的獨立董事,且一分錢都不準花纔剛夠繳納罰款?”

更多的觀點是認爲康美案的示範效應將促進獨董更加勤勉盡責,獨董不再能只當花瓶,將更有效地推動上市公司規範治理。另一位擔任過獨董的人士對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獨董上崗前有培訓,培訓老師也反覆強調要對財務數據心裏有數再簽字,當然有時候在公司氛圍之下不容過多思考而隨大流簽字,康美案是一個教訓,可以警醒後來的獨董,也算好事。

也有人擔心引發普通公司找不到合格獨董的後果。當具備資格的人士心存疑慮,便會拒絕擔任上市公司獨董。繼而,上市公司股東更可以理直氣壯提名代表自身利益的人擔任獨董,公司治理規範將形同虛設,這也是各方不願看到的局面。近期便有某公司獨董被罷免,原因是此人亦在公司重要股東所控制的公司擔任獨董,實際代表該股東利益。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劉胤宏對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很多判例出來之後對現行獨董制度和證監會行政處罰制度等有一定的方向性的指導意義,但具體邊界還需要更多實踐案例去明確,比如什麼樣的過錯和獨董有關聯,什麼樣的情況下獨董能夠免責。

在康美案件中,江鎮平等5位獨董辯稱,在履職期間認真審閱公司報告,對公司各類違法行爲不知情且更未從中獲益。但法院認爲,獨董雖並未直接參與財務造假,卻未勤勉盡責,存在較大過失,因此仍然將其認定爲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劉胤宏稱,美國獨董具有較寬的免責邊界,或者說要追究獨董大額賠償責任的門檻是相對較高的,因爲獨董雖然能夠了解到一定的企業情況,但並非在公司日常任職的董事或工作人員,對於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內容,獨董也具有理由去相信專業的報告,若出現公司或審計師出於故意或疏忽而造假,獨董也並非必然要承擔責任。

“國內證監會和交易所都有對獨董工作及行爲規範的要求,以前很多獨董甚至都沒有看過這些要求,而康美案一定會對獨董羣體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獨董在工作習慣上加強對公司的瞭解和自身的獨立判斷,讓公司也去思考怎樣真正落實獨董制度。”劉胤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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