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一審判決落錘,“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終於邁出實質性的第一步。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一審判決忠實體現了上述法律制度安排的原則和精神。

作者:社論

封圖:圖蟲創意

52037名投資者共判賠約24.59億元——2021年11月12日,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一審判決落錘,“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終於邁出實質性的第一步。這是我國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第一案,該案判決在保護投資者權利方面實現了制度性突破,在中國資本市場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和標誌性意義。

正因如此,最值得關注的,並非本案賠償金額迄今最高,投資者人數迄今最多。而是新《證券法》引入“代表人訴訟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賦予投資者法律武器維權,彌補了投資者權利保護長久以來存在的短板。

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一審判決忠實體現了上述法律制度安排的原則和精神。相信該判例會調動起“沉默的大多數”,鼓勵投資者更積極地主張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判例也明白不過地告訴市場參與者,只要膽敢參與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爲,不管你是公司的實控人、董監高,還是相關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都要面臨被追究承擔相應的責任,甚至很大程度上會被罰得“傾家蕩產”。這會對上市公司高管和中介機構違法行爲產生強大威懾力,倒逼相關市場參與者和利益主體勤勉履職盡責。

一直以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違法犯罪行爲在資本市場上屢見不鮮,給中小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與此同時,投資者則面臨維權成本高、時間長、獲賠少的難題。近些年來,我國散戶投資者數量增長勢頭迅速,目前已超1.9億,投資者保護亟需被重視。

這起中國版“集體訴訟”首案一審判決引發了廣泛的討論,甚至在一些問題上存在相當激烈的爭議。比如說,在賠款處罰上,究竟是由公司還是公司實控人承擔主要責任?目前獨立董事承擔的責任是不是過大--此案一審判決公佈後,A股上市公司出現了一股獨立董事辭任潮,儘管一些辭任或許是巧合,但恐怕有不少辭任者是因爲看到了身爲獨董需要承擔的巨大責任。

再比如,這麼多被告的責任承擔方式及份額比例如何確定?此案相關罰款金額史上最高,但是如果執行過程中相關主體及個人無力承擔,投資者無法獲得實際賠償又當如何?法律的權威性如何得到體現?現實地看,這種擔心並非毫無來由。目前康美藥業已在破產重整階段,其償債能力需待債權人會議表決後方能明確,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確表示,他們無能力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

出現這些爭議和關切可以理解。既然是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雖然在制度設計上可以有所借鑑,但就實際操作而言,仍然沒有先例可尋。遇到一些棘手、頭疼乃至爭議性的問題實屬必然。

我們以爲,各方面需要秉持理性、建設性的理念,冷靜尋求解決方案。一方面要看在現行法律法規下是否有妥善處置的空間;另一方面,則要保持開放心態,如有現實需要,就應考慮適時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更何況,此案一審宣判之後,相關主體仍有權利選擇上訴,訴辯雙方仍有機會就各自對法律和相關責權的理解和主張展示於法庭。

就中國資本市場新生態的建設而言,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的宣判,在審理過程中展示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將成爲制度建設的有力推動者。就此而言,這是依法治市的新起點。

相關文章